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在本港承認4項洗黑錢罪,周一(2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9個月;陳同佳已還柙13個月,需要繼續服刑,他聽到刑期時表現冷靜,其代表律師稱,陳同佳未有就是否上訴作進一步指示。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被告從死者身上偷取財物,性質嚴重,而將信用卡、金錢等由台灣帶到香港涉及國際因素,加上被告是有關財產的唯一得益者,裁定4項控罪分別判入獄1年至2年半,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29個月。
控罪指陳同佳在2018年處理潘曉穎的財物,包括滙豐銀行提款卡、數碼相機、智能手提電話、2萬元新台幣及約1萬9000港元。
法官表示,今次案件控罪是由盜竊引起,而非謀殺引起,明白公眾對香港不能就境外發生的謀殺案控告被告謀殺或誤殺,令人感到沮喪及不公平,但在司法公義下,要基於控罪而判刑,不論被告是否犯下滔天大罪,本港司法制度要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訊,達致整個法治制度的誠信。法官相信,如果控方明白案件是由盜竊引起,當初不會將案件交到高等法院審理。
民主派認為已沒有迫切性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結束訪京後,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一同見記者回應判刑。李家超表示,根據《監獄規則》,如果在囚人士行為良好,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陳同佳最早可於10月出獄。
林鄭月娥形容修訂《逃犯條例》刻不容緩、有迫切性,希望在本立法年度,即是暑假休會前通過;如果議員提出的建議,有助消除社會疑慮,當局會認真考慮。另外,對於民陣稱周日(28日)有13萬人遊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林鄭月娥稱,政府會努力化解社會爭議。
民主派認為,逃犯條例修例已沒有迫切性,促請政府撤回方案並重新諮詢可行方案。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稱,不要再以台灣殺人慘案作為匆匆通過惡法的包裝紙,要解決台灣殺人案,要引渡疑犯去台灣受審,並非立法會匆匆通過目前的逃犯條例就可以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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