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參考資料稱,就《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今日刊登憲報,本月13日在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根據文件,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在2022年6月向各國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作出要求,這些「外國關連實體」不得未經公署事先批准下,獲得或處置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和館員住房的房地產,須獲公署事先批准的要求,亦應適用於有關房地產的地契續期。發展局發言人稱,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問題,會考慮不予相關地契續期,而國家安全必定屬於公眾利益考慮。
發展局在文件透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在2022年6月向各國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作出要求,這些「外國關連實體」不得未經公署事先批准下,獲得或處置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和館員住房的房地產,須獲公署事先批准的要求,亦應適用於有關房地產的地契續期。
若無公署批准 地契期滿後不得續期
地契續期方面,受公署的要求規管的房地產是指完全或部分由外國關連實體持有,即為地契承租人的土地或物業。這些房地產的地契續期事宜,既受制於政府作為地主的決定,亦需得到公署的批准。具體來說,特區政府會首先在有關地契到期前不少於六年或(如地契在指定日期後六年內到期)在指定日期當天,刊登續期公告和相應的「不予續期列表」。如特區政府的續期公告涵蓋受公署的要求規管的地契,擁有有關房地產的外國關連實體應根據公署要求,在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就地契續期向公署提出申請書面批准。
局方指出,因此續期公告受制於獲得公署批准此先決條件。如果沒有公署的批准,地契在期滿後不得續期。
發展局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目前涉及63個領事館和八個國際組織的土地少於10塊,多層大廈的個別單位約有100個,由於公署的決定涉及外交事權層面,政府不便介入,因此條例列明的上訴機制,並不適用於不獲公署批准續期的領事館或國際組織的房地產地契。發言人稱,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問題則會考慮不予續期。國家安全一定是公眾利益的其中一個考慮,但地契屬於業主同政府的私人合約,以規管土地用途、發展規模等,假設地契獲批續期後,業主涉嫌違反國安的刑事罪行,以《香港國安法》處理有關人士的物業問題,可能更適宜及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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