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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涉參與旺角暴動判囚27至36個月
發佈日期 : 2020-11-24

被告譚百熙承認暴動罪,入獄36個月。(資料圖片)

【本報法庭組報道】發生於2016年農曆年初二的旺角暴動,三名男子分別被控參與暴動、縱火等罪。其中一名酒保及一名學生早前分別承認暴動及刑事毀壞罪名,昨被判入獄36個月及27個月。至於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的游泳教練,則判監36個月。法官練錦鴻官判刑時指出,三名被告均年輕,但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本案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向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受沉重代價。

首被告譚百熙(21歲,酒保)承認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次被告王國斌(22歲,學生)則承認於同日在山東街76號損毀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行人路和標誌桿。第三被告陳舜堯(30 歲,游泳教練)被控於同日焚毀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

官斥絕不容許挑戰執法者行為

辯方求情稱,王國斌真誠悔過,案件困擾多年,已得到沉重教訓,他明白入獄是無可避免,但冀能獲得適合減刑。陳舜堯的背景報告指他品行端正、熱愛社會,不時參與義工工作,並對犯案有悔意。至於譚百熙案發時年僅19歲,他投身社會工作幾年後,現已對人身有另一番體會,其僱主亦願意在他服刑完畢後繼續僱用他。

練官斥譚百熙當日與約20人攻擊執法人員,投擲磚頭襲警,協助他人犯案,挑戰社會秩序,雖然年輕,但破壞社會無異於成年犯法者。王與陳破壞了社會互信和安寧,亦有招攬他人幫助,目的為阻止警方執法和製造混亂,就社會種種現狀發洩不滿,造成市民恐慌和不便,令政府增加管治成本,逼令就範。練官批評不論出發點如何高尚,如此以暴力強加於市民身上,行為與獨裁者無異,同樣以暴力震懾人,雖其口說支持民主,但與其反對對象的手法和邏輯一致。

案發日清晨約6時,有超過20人聚集在旺角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未幾譚百熙拿起一個磚頭並擲向警方防線。約一小時後,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搖動立地面的停車「P」字標誌杆,且舉手召集其他人,王國斌與譚百熙隨即和應,一起搖動直至連根拔起。兩人之後又在路旁用磚頭敲擊路面,令行人路損毀。陳舜堯在當日清晨7時許將一幅橫額扔進馬路上一個正在燃燒的垃圾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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