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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禁卖酒令」 料控烟酒办不执法 难执法
发佈日期 : 2018-11-15


香港将于本月30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新法例禁止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不论是透过当面或遥距分发的方式(例如网上销售),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法例同时禁止以销售机售卖酒类饮品。由衞生署辖下「控烟酒办公室」执法,我们对于此法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士免受酒精侵害的情况不表乐观,加上该部门前称的控烟办就禁烟有执法力度不足的前科,控烟政策成效不彰。


按照字典的解释,「法律」是一套正式或依照传统习惯制定的法规,而该套法规获国家或社会承认为对其人民或成员具有约束力,人人必须遵守法律。「法律」一词蕴藏着服从、惩罚及制裁的意思,违法的人应当受到某种惩罚,以防其再犯,以儆效尤。香港是法治社会,同样订立了不少法例去约束危害社会及不道德的行为,保护公众。


香港在法律制定的情况,简单来说,立法的权力由立法会和行政长官拥有,在立法程序中,所有条例草案均须经行政长官批准及颁布方能生效;而行政长官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可以否决立法会所通过的条例草案。此外,开始立法程序的主动权亦主要属于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建议立法或修改政府所制定法例的能力则受到严格限制。


当法例正式生效后,交由不同政府部门负责执行法律。然而,近十年八载不时出现「不执法」及「难执法」的情况;前者是负责执法的前线人员偷懒,后者则是想执法时,始发现法例赋予的权力有限。「『法』到用时方恨少」,例子恒河沙数,如近期掀起热议打击内地违规在港带队当导游的第218章《旅行代理商条例》,就是因为有法例漏洞,无法用来检控在港不安排车辆接载、住宿及观光等内地人。造成「难执法」的情况,主要是制订法例过程粗疏,除政府官员思虑不周及未有因应时势而更新法例外,有份参与审议法案的立法会议员亦难辞其咎,一是不开会,二是未有仔细查看,结果未能在立法阶段妥善做好工作,法理基础不稳固。


「不执法」的例子就更多,今次负责执行「禁酒令」是由衞生署辖下「控烟酒办公室」(原名是控烟办公室),这单位「不执法」早有前科。申诉专员公署就曾炮轰虽然室内禁烟实施了十多年,但市民不时仍被逼在室内吸二手烟,批评政府打击违例吸烟执法不力,禁烟区形同虚设。


公署今年1月发表报告,罗列控烟办的「九宗罪」,包括:夜间执行不足,错失执法的黄金机会,其中2016年12月的所有公众假期及星期日,均没有编排任何员工于晚上6点半以后当值;而且部门人手少流失率亦高、跟进投诉的巡查太迟、未协调控烟政策等。


公署指出在过去4年,控烟办每年夜更成功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数字只为日间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控烟办于2016年发出的夜更定额罚款数字为1,686宗,但日间就发出6,964宗。然而,酒吧和食肆的违例吸烟高峰期通常是晚间繁忙时间。公署报告指,「意味着部分违例吸烟的高峰时段,控烟办根本没派人进行突击巡查,无形中错失执法的黄金机会。」公署促请衞生署应考虑调配资源,加强夜间及高危日子的执法行动。


由于同一个部门已有「不执法」的前科,今次再推出新法例,新法例简言之「禁卖酒令」予未成年人士,我们对于执法力度及成效不表乐观,相信只是为香港法例增添一章,我们明天续谈该法例「难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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