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去年民陣元旦大遊行當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一名21歲男學生涉破壞滙豐銀行灣仔軒尼詩道分行的木圍板,寫上「香港獨立」字眼。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拒捕罪成立。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的行為自私,其噴寫的內容分化社會,加劇衝突危機,強調並非禁止市民表達意見,但亦不能肆意破壞公物,認為須判阻嚇性刑罰,重判入獄五個半月。
被告黎柏璣(21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滙豐銀行分行外,損壞屬分行的木圍板;以及抗拒警長C。辯方求情透露,被告與母親及兄長同住,母親患有長期病患,他要肩負照顧母親的工作。被告正修讀金融課程,希望能成為金融分析師,惟本案對他的前途已構成影響。
法官斥被告行為自私
裁判官同意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顯示他有真誠的反省,但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特殊情況可作減刑因素。被告用噴漆塗污提款機中心的行為自私,令物主需花費清理,其塗寫的內容亦涉分化社會,加劇衝突危機,故須判阻嚇性刑罰。裁判官強調非要禁止市民的表達自由,但市民不可肆意破壞公物。本案的刑毁罪以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拒捕罪則為兩星期。由於兩罪並非接連發生,故刑期分期執行。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出,便衣警員當時看到被告用噴漆在木圍板上噴字,上前截停並表露身份卻遇上黎掙扎。便衣警視線無中斷,被告亦知對方是警員,裁定他刑毀及拒捕罪成。同案的高號樺(18歲)及梁彥舜(17歲),因高被捕後,其背囊在交由警員B保管時,曾有一段時間不知去向,裁判官對於背囊及裏面的物品有否被非法干擾存疑。加上各項證據只能證明高從傘陣步出,並不能證明他有份破壞玻璃。另外,警長D在庭上提及自己多次向梁表露身份,但書面報告並無提及此事,其供詞的可信性成疑,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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