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前成员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彦涉于去年6月21日参与包围警总,他们早前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煽惑、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裁判官王诗丽昨斥责黄之锋当日担当领导者角色,试图透过自己的影响力不断高唿口号,牵动示威者的情绪,深得示威者的附和,冲击及挑战警方权威,行动长达15小时,令警方服务严重受阻,行为极度自私,重囚入狱13个半月,周入狱10个月及林入狱7个月。
裁判官王诗丽形容黄之锋是行动组织者,知道自己深得支持者附和,案发前一天以手机发放有关行动部署的信息,又指若人数越来越多就「恭喜晒」,行动有预谋,经深思熟虑,而非一时意气;即使黄之锋曾唿吁在场人士让路给车辆经过,亦要考虑被告行为的实质影响及潜在风险。
裁判官王诗丽:黄有预谋 事前发行动部署
黄之锋及林朗彦站在中信大厦下天桥的显眼位置,吸引在场示威者的注视,以扩音器唿吁他们包围警察总部。林朗彦期间大叫口号「包围警总」、「黑警可耻」、「撤回送中」。黄之锋及周庭则以领导者的方式向军器厂街方向前进,又不断作出唿吁,示威者把水马、雪糕筒及塑胶障碍物,推向警方设于夏慤道车辆出入口处的封锁线。周庭亦不时举起纸牌,又把纸牌张贴在警察总部外。三人角色略有不同,但均是积极参与者。
当日集结具规模,在场示威者是数以百计,大部份示威者响应他们的唿吁,一同前往警察总部,因而霸佔夏慤道的一条行车线,造成交通阻塞。期间有示威者阻碍警车前进,令6名警务人员被困于警车内,歷时3小时30分钟。他们需要其他警员协助,才可返回警察总部。
6警困警车3小时半 无法回应61宗999求助
当时示威者的人数和情绪,「没有任何人受伤,实属侥倖」,但不能忽略示威者有机会与警员或路过市民发生冲突,甚至演变成暴力事件,威胁在场人士安全,当中牵涉潜在风险。三人的煽惑行为,浪费警方资源来作出应对。
警察总部是标志性建筑,黄之锋不断唿喊贬损警务人员的口号,目的是冲击警察总部,情节严重,被包围的15个小时内,警方未能回应61宗999求助,剥夺市民使用紧急服务,行为十分自私。裁判官续指,被告在现今骚乱事件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罪,情节更严重,形容三人伙同犯案,分工合作,有人擅于部署、有人擅于言语,罪责相若,黄之锋在案件中更积极以领导者身份犯案,因此煽惑罪的量刑起点亦提高,判刑时要考虑公开谴责、阻吓力等因素,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的选项。
冲击警总情节严重 3人认罪获扣减部分刑期
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黄之锋为领导者角色,量刑起点为9个月,但因开审前数天认罪,只获22%刑期扣减,故判7个月监禁;周庭认罪可获三份一扣减,即判5个月监禁;林朗彦因有4次同类定罪纪录,加刑至9个月,惟他开审前数天认罪,亦获22%刑期扣减,故判7个月监禁。
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裁判官认为黄之锋以领导者身份组织有关集结,量刑起点为15个月,开审前数天认罪,亦获 22% 刑期扣减,故判11.5个月监禁。周庭面对的「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裁判官将量刑起点订于12个月,认罪给予三份一扣减,即判8个月监禁。经考虑总刑期的判刑原则,将黄之锋、周庭两罪部分刑期分开执行,黄之锋终被判监禁13.5个月、林朗彦被判7个月监禁,周庭被判10个月监禁。裁判官表明不会判处缓刑,周庭申请保释上诉遭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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