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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殺人犯逍遙法外 堵塞法例漏洞 彰顯公義
發佈日期 : 2019-02-13


20歲潘曉穎在台灣疑遭19歲男友陳同佳殺害案件,備受香港及台灣兩地關注。縱使台灣執法部門已有龐大的證據可以拘捕及起訴疑犯陳同佳,但因陳已經返港,礙於兩地沒有簽署《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協議,陳無法被移送台灣受調查及受審,而香港又無證據可以引用香港法例起訴疑犯涉及謀殺案,導致涉及謀殺案的疑犯可以逍遙法外,亦為香港社區埋下「計時炸彈」,危害市民安全。保安局今次決定修改法例,堵塞漏同,是彰顯公義,讓死者安息,還生者釋懷,從大局考慮,值得支持。我們應該信任法院會做好把關工作,不會輕易及胡亂把證據及理據不充分的疑犯引渡至其他地方受審,而淪為政治工具。


《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例》已實施21年,期間有不少涉及嚴重罪行的潛逃案件,凸顯出不法份子潛逃到另一司法管轄區以逃避法律制裁。其中一例、亦是近年無法偵破的謀殺案是黃逸雄案。這宗案件跟潘曉穎案性質相近,兩者均是無法引用法例移交逃犯,謀殺黃逸雄的外籍疑犯逃至南美,涉殺害潘曉穎的香港男子則留港不用受法律制裁。2016年10月26日上午約11時55分,彌敦道美麗都大廈美林賓館房內,一名身上有傷痕的全裸男子倒臥床上,警方接獲職員報案,趕至現場,證實該名男子已經死亡,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事後確認他是45歲黃逸雄,生前是一間戶外廣告公司首席營運官兼設計師。警方經調查後,相信死者生前透過交友程式,結識了兩名外籍男子,擬在房內進行「3P」性行為,詎料兩男是劫匪,謀財害命。


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有人事後分別在尖沙嘴及中環的銀行櫃員機,使用男死者的銀行卡提款七次共33,000元。同時,根據閉路電視,追查到兩男逃走路線,相信是兩名35及40歲來自阿爾巴尼亞和摩洛哥的男子行兇,案件列作謀殺及盜竊案處理。雖然已鎖定目標疑人,可惜,兩人在案發不久,已經離境,並已經潛逃至南美,礙於當地與香港沒有簽署《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警方無法向當地執法部門求助緝兇及引渡相關人士返港接受法律制裁,只有眼巴巴看見兇手逍遙法外。當然,警方會繼續緝兇,但已經是難度大增。


黃逸雄及潘曉穎案均令人扼腕嘆息,特別是調查案件的人員心感戚戚然。據了解,調查潘曉穎案件的東九龍重案組傾盡全力,尋找疑犯在香港有否犯罪證據,由事主的電腦及手提電話都全不放過,但無所獲,結果只能控以洗黑錢和盜竊罪,案件轉介高院審理。


在修例中,包括須符合有關行為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樣構成罪行(雙重犯罪)的原則;涉及政治性質罪行須拒絕請求;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蒙受不利或被檢控/懲罰者須拒絕請求;若相關罪行可判處死刑,請求方須先保證不會執行死刑,否則須拒絕請求等,我們相信已對個人起保護權利。既然由法院負責把關引渡工作,我們應該信任法院會公正而透明地處理引渡令。


我們認為,今次修例是有迫切性,因當法例出現漏洞而不去處理,日後只會令到干犯嚴重罪行的犯人不能移交,亦不能要求其他國家或地區協助。在法治社會下,我們深信沒有人同意讓殺人犯逍遙法外,如果因為擔心港府濫用此權力,而明知有法例漏洞而不去堵塞,變相是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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