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例,包括规定区议员必须宣誓,并列明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和法律后果,条例草案周五刊宪,下月17日提交立法会审议。我们对于完善公职人员宣誓安排没有异议,但关键在于法例的「执行」与「演绎」。港府提交的文件有一份「负面清单」,罗列「N」项不能幹之行为,当中不乏可争议的空间,陷阱处处。例如「无差别地反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何谓「无差别」呢?若果政府议案总是不行,难道提反对就会被看成「违法」吗?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昨天在记者会上被问及「闹政府是否违法」?他回应说,闹政府有不同闹法,不能一一尽列,并表明清单会因应新状况而增减。曾局长正是完美示范了「任官演绎」。由此预见,各级议会日后仅余「貌似反对派」,即如建制派现于立法会发言痛骂一顿,最终仍投票支持政府一样。
中央官员前天(22日)发表「爱国者治港」蓝图,表明要改革香港的选举制度,须确保香港管治权要牢牢掌握爱国爱港者手中。语音刚落,港府就宣布修例。根据《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内容。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等。除基本法104条下包含的公职人员之外,区议员都必须宣誓。 宣誓的规范,包括清楚界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准则、加入具体宣誓要求,例如要真诚、庄重地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地宣读法定誓言等。
我们认为,作为公职人员,所谓「食君之禄,担君之忧」,出谋献计,令施政畅顺是合情合理,但绝不能「盲撑」,是其是,非其非,否则无法起监察作用。
然而,最特别是设立「负面清单」,罗列九项行为,十足幼稚园学生要守校规一样,包括:违反国安法、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及行使主权、宣扬或港独、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事务、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特首,改变某项政策,或提交立法会审议的议案,无差别地反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令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或逼特首下台及推翻政府、组织或实施对抗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假如有人作出或意图作出以上行为,都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
何谓「无差别」反对政府提出的议案呢?曾国衞回应说:「闹(政府)算否违反?闹都有很多方法,有不同闹法,我不能一一尽列。老实说,清单上若日后出现新状况,会否有新的增减,这我们也不排除。」这正是民众质疑的「官字」两个口。另一争议之处是法例有无追溯力,曾国衞答得含煳,他指法例没有写有,但要看实际情况,不排除律政司也会考虑该人之前的行为。曾的说法又是「摆龙门」示范作,「看实际情况」即是等于「政府有需要时整治某人某事时就会幹呢」!
因此,挤身议会若要安身立命,还是乖乖的闭口,做个「唯命之从」的议员,或是间中「饰演奸角」,扮扮反对派就好了,别认真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