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队近年内部推动「小角色‧大意义」运动,鼓励前线警务人员不要轻看自己的角色,指他们每天可能幹着同样事情,看来微不足道,却可以起着扭转市民命运的「大意义」,只要坚持使命,就能作出正确决定。近期发生的羁留室犯人自杀事件,初步看来均涉及前线人员处理粗疏,敷衍塞责。因为警队已有清晰指引处理羁留犯人,但落实在前线员执行时,关键要看是否依足程序及现场判断。管理层不应姑息这些不负责的警务人员,必须严正查办,否则对其他尽忠职守的人员不公平。若果一旦确立违纪,应予以最严厉的革职处分,杀一儆百。
公务员除竭诚服务市民外,亦需要时刻奉公守法,作为纪律部队的执法者,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近半年,在死因庭聆讯的两宗案件,过程中均先后揭发有多名警务人员在警署巡视羁留室时伪造纪录,情况极不理想。
我们综合北角警署及秀茂坪警署的两案现披露资料来看,两案的涉事警务人员明显是违反工作纪律,简言之是「偷懒」,暂未看见涉事人员有犯罪意图,亦看不见他们因而有获取金钱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损失,难以达至刑事检控的高门槛。最实际的做法,倒不如启动内部纪律聆讯,以省讼费。
警务人员阻止被羁留人士轻生如同防止罪案发生一样,虽然结果难料,但必须尽力而为。本案的警务人员未有依照规定看管被羁留人士,确保其安全,甚至作不实的巡更纪录多达十多处,性质严重;连同北角警署同样发生巡更表作假的情况,显示这股歪风有可能广泛存在于不同警署,只是未有事故发生而不被揭发。因为在警署内巡仓而不为公众知晓,再者上级未必不时查核,因而造就了个别警务人员胆大妄为,久而久之形成满以为仅是「小问题」的陋习,互相包庇,推卸责任。
香港的刑事诉讼经特定程序审讯,而该项程序的最大特色,是控方须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每项犯罪元素。当法庭信纳控方已履行这项责任,而被告人又无法为控罪提出可信的申辩,则法庭会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惩罚。
虽然不是所有刑事罪行都需要证明被告的心理因素,即犯罪意图或犯罪目的,但一些较为严重的罪行则有此要求,通常在该罪行的法律定义中说明。犯罪时存有的「犯罪意图」,简单可分成:基本意图,即意图作出一项行为,但没有想到背后的目的何在;特定或隐藏意图,即除了基本意图外,还意图藉该项行为产生某种(或特定)结果。
以北角警署及秀茂坪警署两案来说,涉事警务人员的「犯罪意图」是令到自己「工作舒服些」,「不用做太多工作」,敷衍塞责,疏忽职守,弄虚作假,瞒骗上级,可用「偷懒」两个字来概括。
「偷懒」仅牵涉个人操守,属违反工作守则的纪律问题,而非刑事责任;正如在私人及政府机构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有僱员躲懒,例如不依照列明的工作时间上班,但这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偷懒」都属于犯法,相信全港「打工仔」都会堕入法网,包括不少政府高官。除非「偷懒」这行为延伸至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书后,可从中获益,包括财产及逃避法律责任。
由于这两宗案件的涉事警务人员均有依时当值,只不过是工作内容不尽不实,故此不构成「诈骗薪金」。按目前披露的资料显示,能否达致刑事检控的门槛值得斟酌,因没有强烈证据有犯案意图、获得利益,以及避过法律责任。
前线警务人员每天工作充满危险及不确性,必须提高警觉,只要稍一「偷懒」,就会变成扭转市民的命运,须时刻铭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