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一名26歲公立醫院男醫生涉嫌在醫院內用自己手機偷拍女病人胸部,原本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意見後,決定撤銷有關控罪,但仍檢控一項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錄像影片的交替控罪,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案件昨在屯門法院提訊。由於事主強烈表示不願意出庭作供,控方撤銷控罪,涉案醫生無罪釋放。
●事主強烈不願出庭作供
報稱醫生的被告楊崢(26歲),現被控一項於去年2月8日在屯門醫院康復大樓病房,未經醫院病人同意拍攝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資料顯示,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錄像影片罪,屬《醫院管理局附例》7(1)(f)條,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控方透露,事主強烈表示不願作供。雖然控方可向她發出證人傳票,要求她出庭,但此舉不符公眾利益。辯方卻指控方從一開始就無足夠證據,法證專家並沒有從被告手機找到相關影片。控方則稱案中有兩名目擊證人,即事主及揭案的另一名醫生的證供,因此不能說證據不足。主任裁判官水佳麗打斷辯方發言,指既然控方決定撤控,再爭論證據是否充足沒有任何意義。據悉,有人於案發日在屯門醫院接受培訓課程時,未得病人同意,用手機拍攝一名女病人的容貌、身體及胸部等部分,被同行的另一名醫生投訴而揭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