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在最新網誌表示,當局修例增執法效能,打擊濫收水費。她指出,發展局較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以提升打擊濫收水費的執法效能及阻嚇力。為加強對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的阻嚇力,當局建議訂立新罪行,規定任何人明知而罔顧後果地向水務監督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即屬犯罪,可處以罰款最高一萬元及監禁最高三個月。
甯漢豪在網誌中引述水務署工程師(立法檢討)楊盛婷稱,自《水務設施規例》於2021年修訂,規定業主只可向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金額,截至今年10月底,水務署共接獲117宗懷疑濫收水費的舉報,其中10多宗仍在調查階段,另有13宗已成功定罪,罰款介乎1,000元至5,000元,而餘下個案都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提出檢控。因此,發展局建議就《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作出多項修訂,涵蓋六大要點,包括新增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她指出,今次修訂賦予水務監督要求有關人士(例如業主和其代理人等)提交相關資料(例如租約、水費的收據或付款紀錄)的權力。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違法,並建議處以罰款最高一萬元,並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的往後每天額外罰款最高1,000元。
修訂涵蓋六大要點
至於水費收據是調查濫收水費的重要文件,當局建議規定對收取水費的人士在收到付款當日之後的七天內給予付款人收據,並從付款當日起計的兩年內保存有關收據副本。收據必須顯示用者及收款人的名稱、用者地址、收費款額、有關收費的相關時段及支付日期。
為加強禁止濫收水費的阻嚇力,當局建議將濫收水費個案的罰則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最高罰款為原來的一萬元,之後再被定罪的最高罰款為2.5萬元。此外,當局建議新增條文,令被裁定濫收水費的人士須向付款人退還多收的金額。建議修訂的《條例草案》已於10月中刊憲,當局期望年底前完成立法程序。
另外,為減低濫收水費的風險,水務署於2021年推出「分間單位安裝獨立水表計劃」,為「劏房」安裝獨立水表並簡化相關申請程序。今年4月1日起,政府提供經濟誘因,鼓勵更多「劏房」業主參與計劃,包括豁免每個獨立水表的水費按金(400元)及提供每個獨立水表的費用(120元)。水務署亦協調非政府組織和水喉業界,免費提供技術意見,並為獲批參與計劃的申請人豁免水表的安裝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