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肝救人】
鄧桂思急性肝衰竭,女兒Micelle想捐肝救母,但礙於差三個月才成年,最後女文員鄭凱甄「捱一刀」捐活肝救素未謀面的鄧桂思。事件引起社會討論是否未成年人是否適合捐肝,甚或是否有「酌情權」。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強調捐肝一定要自主,他引述自己經驗,指有父親拋棄子女,另娶他人。當他患病時,後母叫子女捐器官,但子女私下表示不願意捐出器官。他認為一個未成年的人士在父母壓力下,不能做到獨立自主的決定。本報港聞部報道
盧寵茂表示,未成年人士活體捐贈的爭議主要涉及肝臟移植,說本港心、肺不會進行活體捐贈,腎病亦不會有「急症」出現,不需考慮未成年捐贈情況。他表示,過去20年的經驗顯示,涉及未成年人士希望捐贈肝臟的數字是「兩隻手數得晒」。
反建議最好21歲才可以捐肝
盧寵茂續說,處理活體捐贈者則強調自主、獨立決定,不須跟據父母意志而行。他舉例指,自己曾處理過一個案件,父親陷入昏迷,需要器官捐贈,母親表示他們的一對已達18歲的兒女可作捐贈。
不過,當醫生私下詢問姊弟時,20歲姊姊表示他們不願意作捐贈。原來兩人的父親自他們年幼時,已在鄉下拋棄他們,親母亦已去世,與醫生表示自己可作捐贈的是後母。盧寵茂認為,個案反映若事主不足18歲,有其母親在場下會難以拒絕捐贈。他反建議,捐贈肝臟的標準應定得較高,最好21歲才可以捐肝。
不應將未成年人士「擺上枱」
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陳沛然則表示,立法會跨黨派曾同意緊急修例,最後方法是降低捐贈年齡。他表示,急性肝衰竭的患者大部分皆為40歲至50歲,大部份未有成年兒女,如果每一次都將他們的兒女「擺上枱」,對未成年人士不公道,同時亦令相關組織及醫生造成很大壓力。他又反問,若然一名16歲未成年人士捐肝後出現問題,大家會如何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