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肝救人】
邓桂思急性肝衰竭,女儿Micelle想捐肝救母,但碍于差三个月才成年,最后女文员郑凯甄「捱一刀」捐活肝救素未谋面的邓桂思。事件引起社会讨论是否未成年人是否适合捐肝,甚或是否有「酌情权」。港大外科学系肝脏移植科主任卢宠茂强调捐肝一定要自主,他引述自己经验,指有父亲抛弃子女,另娶他人。当他患病时,后母叫子女捐器官,但子女私下表示不愿意捐出器官。他认为一个未成年的人士在父母压力下,不能做到独立自主的决定。本报港闻部报道
卢宠茂表示,未成年人士活体捐赠的争议主要涉及肝脏移植,说本港心、肺不会进行活体捐赠,肾病亦不会有「急症」出现,不需考虑未成年捐赠情况。他表示,过去20年的经验显示,涉及未成年人士希望捐赠肝脏的数字是「两只手数得晒」。
反建议最好21岁才可以捐肝
卢宠茂续说,处理活体捐赠者则强调自主、独立决定,不须跟据父母意志而行。他举例指,自己曾处理过一个案件,父亲陷入昏迷,需要器官捐赠,母亲表示他们的一对已达18岁的儿女可作捐赠。
不过,当医生私下询问姊弟时,20岁姊姊表示他们不愿意作捐赠。原来两人的父亲自他们年幼时,已在乡下抛弃他们,亲母亦已去世,与医生表示自己可作捐赠的是后母。卢宠茂认为,个案反映若事主不足18岁,有其母亲在场下会难以拒绝捐赠。他反建议,捐赠肝脏的标准应定得较高,最好21岁才可以捐肝。
不应将未成年人士「摆上枱」
医学界立法会议员陈沛然则表示,立法会跨党派曾同意紧急修例,最后方法是降低捐赠年龄。他表示,急性肝衰竭的患者大部分皆为40岁至50岁,大部份未有成年儿女,如果每一次都将他们的儿女「摆上枱」,对未成年人士不公道,同时亦令相关组织及医生造成很大压力。他又反问,若然一名16岁未成年人士捐肝后出现问题,大家会如何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