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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入私人处所(另色)警有权内进搜查
发佈日期 : 2019-09-16


【本报记者报道】修订《逃犯条例》风波未见平息,触发的大型冲突偶尔还波及商场等私人处所,例如前日在九龙湾淘大商场发生的冲突,发展商恒隆地产事后发声明强调「没有报警」。事实上,警方早于今年8月中已跟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举行会议,而协会亦已唿吁各会员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3)条,如果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方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察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

淘大商场前日爆发反修例冲突,数百名手持中国国旗高唱国歌的大叔大妈,与反修例市民发生激烈冲突,一批防暴警察之后入内执法,制服多名人士。淘大商场发展商恒隆地产事后发声明称,事发前已得知会有集会,不过冲突发生时「管理人员尽力处理但混乱情况持续」,并强调「警方事前并无通知淘大商场管理处其行动,而淘大商场管理处亦没有报警」。淘大商场管理处在处理冲突方面,似有与警方「割蓆」之嫌。

#承认事发时混乱情况持续

事实上,警方在8月中已曾与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开会,协会之后更向会员作出提示,强调警方会严正执法,故协会唿吁各会员公司,因应其公司政策及个别物业地契、公契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适当处理,而「有需要时知会相关业主立案法团、居民组织及前线物业管理人员,切勿以身试法,妨碍警务人员执法」。

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3)条:「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该条例第50(5)条出:「警务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逮捕的人,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应知会物管人员适当处理

据了解,警方之后亦曾向前线警务人员提供相关指引,提醒他们如果在私人处所被阻碍执法,对方可能平犯部分法例。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3条,任何人如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可判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六个月;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任何人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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