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四(19日)表示,下月將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涉及動物包括貓狗受傷的交通意外,涉事司機必須停車報警。
根據現行條例,司機若在駕駛時撞倒馬、牛、驢、騾、綿羊、豬及山羊共7種動物,必須停車報警,否則最高可判罰款1萬5000元和監禁6個月,但法例並不包括貓、狗。
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稱有意修例,規定當交通意外涉及動物,包括貓狗受損傷時,涉事車輛司機必須報警。她說,政府一直重視動物福利及管理工作,正參考國際經驗及考慮本港實際情況,檢視目前跟動物福利有關的法例,包括研究引入對照顧動物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
汽車會副會長李耀培反對政府的建議,並指出很多時駕駛者看不到貓狗走出馬路,尤其是在晚間,「作為有愛心的人要去做呢樣嘢咁就唔需要立例,一旦立例,對駕駛者便不公平」。
不過,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則歡迎有關建議,認為司機及時報警,至少可以讓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得到適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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