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大批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肆破壞,一旦被檢控隨時干犯一系列罪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指出,由前日(1日)下午開始,暴力衝擊立法會犯了一系列嚴重罪行,包括觸犯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以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有律師稱早前有人利用不明液體,連累多名警員受傷,視乎傷者的傷勢情況,有關人士有機會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李家超昨日在清晨的記者會中解釋任何人違反立法會規則,進入立法會範圍已經違法,最高可以判監3個月;公安條例下有「強闖」罪行,最高刑罰2年;刑事罪行條例下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以及傷害他人身體等,都屬嚴重罪行。他又指出,近日事件可見,社會上有一撮人士有暴力傾向,包括會用傷害身體的液體,或帶有毒性的粉末攻擊他人。任何公眾活動,滲雜有暴力傾向的人士,會造成好大風險,呼籲必須小心注意有關風險。
#破壞特區區徽最高判監3年
有法律界人士稱,由於有大批人士在立法會外聚集,已干犯《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之後示威者以鐵枝等硬物撞毀玻璃幕門,已構成暴力行為,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有另一批示威者闖入大樓後,在會議廳內塗污特區區徽,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及《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士玷污、故意侮辱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
至於在衝擊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察投擲不明液體,連累多名警員受傷,視乎傷者的傷勢情況,有關人士有機會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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