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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煽動意圖」罪不合時宜 難舉證
發佈日期 : 2020-03-27

陳文敏認為,警方要交代為何採用具爭議性法例拘捕鄭
民主派多名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批評警方濫捕。
陳文敏認為,警方要交代為何採用具爭議性法例拘捕鄭
民主派多名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批評警方濫捕。

【本報港聞部報道】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涉嫌干犯「煽動意圖」被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表示,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歷史悠久,已不合時宜,亦難以舉證,質疑警方拘捕鄭的手法是故意高調。

警方指鄭涉嫌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和第10條、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表示,有關罪行具爭議性,亦有很長歷史,在普通法中可追溯至17世紀的英國,當時是用以對付異己。本港現行版本在1934修訂,70年代放入《刑事罪行條例》內,沿用至今。

#指需要交代引用罪名理據

陳文敏說,50至60年代,本港曾經大量採取有關條例,包括六七暴動後,曾用以控告一些左派的報章,但在70年代之後已甚少採用。90年代曾經有學者批評這條條例的內容範圍是否太闊,2003年提出廿三條立法,當時政府提出建議時,亦有涉及修訂該條條例。陳文敏說,鄭麗琼作為公眾人物,警方是否有需要凌晨去拘捕她,是否刻意高調、想顯示「下馬威」,警方需要交代,為何要採用這條具爭議性的法例作出拘捕。陳提醒,在網上發表言論時要小心,不要甚麼都轉貼出去。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煽動罪定義太闊,為無論表達意見、寫書、出版、複製、分發和展示刊物,皆可以言入罪。鄭麗琼在社交網站上的言論未有鼓吹暴力,如果只是要求警員就印尼記者中槍受傷案自首,實屬和平表達的方式。人權監察呼籲警方克制及謹慎地使用拘捕權力,以免濫用及不法地侵害人權,又認為無理逮捕不但非法,更是對法治精神的侵害。根據法例,煽動謠言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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