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一名15歲少年早前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在屯門法院少年法庭被輕判18個月感化令。裁判官水佳麗其後被投訴,指她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亦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總裁判官昨認為投訴不成立,水官當時勸誡被告人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有關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即使水官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但量刑言論無就被告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
司法機構昨天(10月22日)發表聲明,引述水佳麗的判刑理由:「本席想勸告你,喺你尚未成年嘅之前,多啲聽下你嘅父母講,如果你睇一睇你嘅父母為你嘅犯案對佢哋個打擊,有啲嘢呢,唔係衝動就可以嘅,唔係滿腔熱誠就可以嘅。你真係要認識一下你個幫助香港個方法,行唔通呀。當你自己呀。因為你嘅行為走去被法庭去拘留,或者被法庭去監禁,你能夠帶嚟嘅只不過係畀你嘅父母重重嘅打擊,你冇帶嚟其他嘅嘢。所以對於法庭而言呢,經常要去面對你哋呢啲咁樣嘅年輕嘅犯法嘅人,亦都好似你咁樣,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對法庭嚟講,一啲都唔愉快呀。」
聲明指出,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對少年法庭而言,需要處理一些過往擁有良好背景的少年罪犯時,並不是愉快的事情。此外,裁判官又勸誡被告人,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總裁判官認為水佳麗的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對被告評價是過譽 但非偏頗
總裁判官蘇惠德又引述上訴庭在刑期覆核的判詞,提及水佳麗認為被告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有可商榷之處」和「有過譽之嫌」,但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總裁判官強調,案件的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判斷而作出的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如果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或覆核。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上訴庭上月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指原審裁判官判刑過於着重男童的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而原審裁判官對男童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評價有失中肯。上訴庭指出,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是極其危險之舉,若他在燃點汽油彈時火種點著他的衣服,後果將會是不堪設想,這無疑大大增加了其縱火行為對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潛在威脅。而且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顯示他漠視法紀並有持續犯罪的態度。
總裁判官認為,總裁判官表示,縱使裁判官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就被告人的求情因素亦賦予不恰當的比重,因而犯上錯誤。不過,裁判官於量刑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裁判官強調,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有偏頗的投訴,是考慮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表達任何偏頗言論,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等因素,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如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同意總裁判官認為投訴不成立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