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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鐵證如山 悔意僅屬一般 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上訴被駁回即時入獄
發佈日期 : 2022-12-23

楊明曾經接受節目《東張西望》訪問,親自回應撞車意
楊明需要即時服刑。(資料圖片)
圖為高等法院。
楊明認為刑罰過重而提出上訴。但遭駁回。(資料圖片
楊明曾經接受節目《東張西望》訪問,親自回應撞車意
楊明需要即時服刑。(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原名林明樂的藝人楊明(41歲),2020年8月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懷疑醉酒駕駛。他較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被判監18日、停牌兩年,以及罰款2,000元,並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不過,他之後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昨日宣讀判詞,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楊明需要即時服刑。

法官陳仲衡在書面判詞表示,上訴一方稱楊明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不涉任何「嚴重受酒精影響」的指控,而且控方沒有以「危險駕駛」或「醉酒駕駛」罪提告,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把有關因素納入考慮。不過,陳官認為,三罪均屬「嚴重性相若罪行(offences of comparable gravity)」,罰則相差無幾,加上案中有足夠證據顯示,楊明案發時受酒精影響,足見其駕駛態度,即使裁判官的考慮涉及其他控罪,也沒有對楊明不公。

楊明一方投訴原審裁判官鄧少雄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下,稱楊明駕駛時「嚴重受酒精影響」,但法官陳仲衡昨日指出,警方於現場嗅到楊明有輕微酒氣、楊明於現場顯得神智不清、楊明曾在瑪麗醫院一度情緒失控並呈現半昏迷狀態,楊明於案發時的駕駛失控情況亦是極不尋常。陳官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考慮和分析正確,認為被告受酒精影響是唯一可合理解釋,原審亦有足夠事實基礎作出裁定,並非憑空臆測。

斥楊明駕駛態度持續地差勁

至於本案「不小心駕駛」罪,楊明一方投訴鄧官給予楊明過往的定罪紀錄過多比重,陳官分析稱楊明雖然並無任何「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紀錄,但本案與楊明在2005年所犯的「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同樣涉及酒後駕駛。陳官指出,證據是鐵證如山,楊明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不足以構成判處緩刑理由。法官指出,以被告的駕駛態度,如果事發時曾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潛在後果(potential consequences)」可以極為嚴重,因此不能以沒有造成其他傷亡作為輕判理由。

法官提到,楊明一再推翻答辯,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認為裁判官以此為由,給予完整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是大有商榷的餘地。法官批評楊明的駕駛態度持續地差勁,必須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原審法官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判刑過重,裁定楊明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維持原判。

楊明前年8月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懷疑醉酒駕駛。他較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項罪名,被判監18日、停牌兩年、罰款2,000元,並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他之後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至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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