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中文大学医学院麻醉及深切治疗学系前副教授许金山,涉在车尾箱放置注满一氧化碳的瑜伽球,以释放毒气杀害妻女,被裁定2项谋杀罪成判囚终身。许金山不服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宣判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案件发还重审。终院法官在判辞同意原审法官的引导时多番提及「没有气塞」或「瑜伽球的气塞被拔走」,但未恰当地提醒陪审团,或令许金山未能获得公平审讯,故一致裁定许上诉得直,认为案件应重审。
本案5名处理的终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外属海外法官的非常任法官麦嘉琳,而终院昨天颁下的判词由霍兆刚及林文瀚撰写,并获其他3名法官贊同。
判词透露,许的妻女于2015年5月死亡,而警方在同年11月才集中调查涉案私家车内的瑜伽球,判词指原审法官张慧玲在引导陪审团时,虽然已给予案件一个非常全面的总结,但就有关瑜伽球气塞的引导,令陪审团排除死者许俪玲或自行释放瑜伽球内的一氧化碳以杀掉昆虫的可能。
警方在半年后始检取瑜伽球
判词指出,在该案审讯时,证物警员曾供称,于案发后约半年才在涉案车辆车尾箱检取瑜伽球,而在有关时段间,警员曾上车拍照取证及重新摆放车尾箱的物品,亦曾移动瑜伽球位置,过程中没有找到关键的瑜伽球气塞或有相类似功能的东西,而直至2016年5月,警方才以谋杀罪名拘捕许金山,并在许的寓所抽屉内,找到怀疑涉案气塞。
上诉方早前争议,涉事私家车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证物曾被干扰,又指气塞丢失或与许俪玲利用瑜伽球灭虫有关。就原审法官当时引导陪审团,指如肯定警员所说正确,即车上找不到瑜伽球的气塞,则许俪玲不可能是把瑜伽球放到车尾箱以灭虫。
终院法官就指出,此引导令陪审团忽视气塞可能在2015年11月25日前被移走或错误取走的可能,属于混淆陪审团,又指控方在原审时,没有就案发后保管车尾箱内所有物品事宜方面举证,证物警员事隔半年后没有在车上找到瑜伽球的气塞,并不能证明案发当日车上已没有气塞,故气塞丢失并非许俪玲不会使用瑜伽球的基础,认为原审法官最少应把有关可能性交由陪审团作裁定,基于没有证据基础显示案发日气塞已不知所终,因此认为原审法官的引导属错误。
家中有其他瑜伽球气塞不奇
终院判词亦提及,警方虽然于案发后近一年、即2016年5月13日在许金山寓所房间的抽屉内,找到一个气塞,但除涉案瑜伽球外,许的寓所内还有其他瑜伽球,故抽屉搜出的气塞证据价值不大,由于没有证据基础显示案发日气塞已不知所终,单在抽屉找到一个多出的气塞,对证明许金山是把瑜伽球放到车上的人非有力证据,而控方在原审时把抽屉找到的气塞跟车内的瑜伽球联繫起来存在很大偏见。
判词认为,原审法官应至少提醒陪审团,两者间没有任何联繫,但遗憾法官没有妥善引导陪审团,陪审团因此无法适当评估气塞是否丢失的证据,及有机会错误推论该气塞是属于涉案瑜伽球。
终院判词指出,基于陪审团有机会採用了上述不被允许的推论而达至裁决,而控方在原审时利用排除法,排除许俪玲把瑜伽球放入车的机会,惟原审法官没有把许俪玲如此行事的可能性留给陪审团考虑,形容本案指称的谋杀情节极不寻常,故应交由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因此裁定许金山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并下令案件须发还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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