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涉在車尾箱放置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以釋放毒氣殺害妻女,被裁定2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金山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宣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終院法官在判辭同意原審法官的引導時多番提及「沒有氣塞」或「瑜伽球的氣塞被拔走」,但未恰當地提醒陪審團,或令許金山未能獲得公平審訊,故一致裁定許上訴得直,認為案件應重審。
本案5名處理的終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外屬海外法官的非常任法官麥嘉琳,而終院昨天頒下的判詞由霍兆剛及林文瀚撰寫,並獲其他3名法官贊同。
判詞透露,許的妻女於2015年5月死亡,而警方在同年11月才集中調查涉案私家車內的瑜伽球,判詞指原審法官張慧玲在引導陪審團時,雖然已給予案件一個非常全面的總結,但就有關瑜伽球氣塞的引導,令陪審團排除死者許儷玲或自行釋放瑜伽球內的一氧化碳以殺掉昆蟲的可能。
警方在半年後始檢取瑜伽球
判詞指出,在該案審訊時,證物警員曾供稱,於案發後約半年才在涉案車輛車尾箱檢取瑜伽球,而在有關時段間,警員曾上車拍照取證及重新擺放車尾箱的物品,亦曾移動瑜伽球位置,過程中沒有找到關鍵的瑜伽球氣塞或有相類似功能的東西,而直至2016年5月,警方才以謀殺罪名拘捕許金山,並在許的寓所抽屜內,找到懷疑涉案氣塞。
上訴方早前爭議,涉事私家車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證物曾被干擾,又指氣塞丟失或與許儷玲利用瑜伽球滅蟲有關。就原審法官當時引導陪審團,指如肯定警員所說正確,即車上找不到瑜伽球的氣塞,則許儷玲不可能是把瑜伽球放到車尾箱以滅蟲。
終院法官就指出,此引導令陪審團忽視氣塞可能在2015年11月25日前被移走或錯誤取走的可能,屬於混淆陪審團,又指控方在原審時,沒有就案發後保管車尾箱內所有物品事宜方面舉證,證物警員事隔半年後沒有在車上找到瑜伽球的氣塞,並不能證明案發當日車上已沒有氣塞,故氣塞丟失並非許儷玲不會使用瑜伽球的基礎,認為原審法官最少應把有關可能性交由陪審團作裁定,基於沒有證據基礎顯示案發日氣塞已不知所終,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引導屬錯誤。
家中有其他瑜伽球氣塞不奇
終院判詞亦提及,警方雖然於案發後近一年、即2016年5月13日在許金山寓所房間的抽屜內,找到一個氣塞,但除涉案瑜伽球外,許的寓所內還有其他瑜伽球,故抽屜搜出的氣塞證據價值不大,由於沒有證據基礎顯示案發日氣塞已不知所終,單在抽屜找到一個多出的氣塞,對證明許金山是把瑜伽球放到車上的人非有力證據,而控方在原審時把抽屜找到的氣塞跟車內的瑜伽球聯繫起來存在很大偏見。
判詞認為,原審法官應至少提醒陪審團,兩者間沒有任何聯繫,但遺憾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團,陪審團因此無法適當評估氣塞是否丟失的證據,及有機會錯誤推論該氣塞是屬於涉案瑜伽球。
終院判詞指出,基於陪審團有機會採用了上述不被允許的推論而達至裁決,而控方在原審時利用排除法,排除許儷玲把瑜伽球放入車的機會,惟原審法官沒有把許儷玲如此行事的可能性留給陪審團考慮,形容本案指稱的謀殺情節極不尋常,故應交由新的陪審團重新審理,因此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下令案件須發還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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