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政府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現有法律,並就「國家秘密」下定義,涵蓋七個範疇,包括國家或香港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文件指出,本港現有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而是着重於保護秘密程度較高的「機密級」文件,但認為即使是最低級「秘密級」文件,洩露後也會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建議訂明禁止非法披露相關秘密。
文件指出,香港現有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而是着重於保護秘密程度較高的「機密級」文件,但認為即使是最低級「秘密級」文件,洩露後也會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建議訂明禁止非法披露相關秘密。至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政府提出完善《官方機密條例》及條文,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並會新訂立條例詳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文件認為,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並沒有針對竊取國家秘密行為本身,而《香港國安法》同樣未將此訂為罪行。文件強調,除了干犯竊取秘密及非法披露的人外,亦需要處理其他涉事分子,例如傳遞國家秘密的中間人。因此,除了禁止任何人在無授權下披露秘密外,政府亦提出禁止非法取得和管有國家秘密。任何人士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物品載有國家秘密的情況下,獲取或管有該物品即屬違法。
至於《官方機密條例》部分罪行及較重罰,則僅適用於屬於或曾屬於「公務人員」的人,在諮詢文件中建議以「公職人員」代替上述字眼,範圍由政府轄下受薪的官員和相關組織職員,擴展至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等。
文件建議禁止任何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在未得到合法權限下,披露憑藉其身分而管有的機密資料;同時禁止他們非法離開香港時管有國家秘密,理由是公職人員日常職務會接觸到較多極為敏感的國家秘密,一旦叛逃則有可能造成嚴重國家安全風險。
鄧炳強:必須證明是否存在犯罪意圖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午舉行聯席會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均有出席。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關注機密文件日後會否有時限公開,即在指定期限後會公開相關文件內容。鄧炳強回應稱,現時政府內部已有規限,某些文件在一定年份後會經鑑定程序,再決定是否需要下調文件的機密級別。葉劉淑儀追問,如果傳媒披露消息,能否參照海外法例,以公眾利益為由作為辦解,鄧炳強回應稱,當局會積極研究,如何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才可視為辯解。
鄧炳強又指出,留意到在有關「國家秘密」方面,有傳媒就「沒有合法許可權」表達憂慮。他強調,必須要證明是否存在犯罪意圖,又稱當有政府檔案寫上「高度機密」,明顯沒有合法許可權;如資料涉及國防部署,也容易理解披露後會否危害國家安全,又提到特區政府提出「國家秘密」的七個領域定義,也較其他國家清晰,當局會仔細研究,應否就重大公眾利益設豁免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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