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須遵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在限期內發布中期及全年業績。不過,中期及全年業績的公布期限有所不同。按照《上市規則》,每年12月31日或之後結束的年度會計期間為例,發行人必須在有關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布年度業績,但中期業績的公布限期則較短,以每年6月30日或之後結束的半年度會計期間為例,發行人必須在該六個月期間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公布中期業績。
按照有關規定,全年業績的「死線」為每年的3月31日,若未能如期公布業績,便會被停牌,聯交所之前曾向市場發出通告,表明會按照與證監會發出的聯合聲明中的做法,容許受影響的發行人發布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業績公告或財務報表,以符合於3月31日業績發布的規定並繼續交易。
聯交所認為,有關做法能切合受疫情影響發行人的情況,並獲市場理解及接納,而且聯交所已表示將繼續積極與上市發行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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