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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窩藏疑犯最高可囚10年
發佈日期 : 2018-05-08

疑犯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本報港聞部報道】協助窩藏疑犯是刑事罪行,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 條的「協助罪犯的罰則」:


(1)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


(2)如在循公訴程序審訊可逮捕的罪行時,陪審團信納有人已犯被控告的罪行(或被控人就該控罪或會被裁斷有罪的另一罪行),但裁斷被控人就該罪行無罪,而陪審團如信納該人就被控告的罪行(或該另一罪行)而言,犯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則可裁斷該人就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有罪。


(3)任何人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有罪─
(a)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
(b)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4)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第(4)款不阻止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逮捕或發出逮捕令以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將被控告該罪行的人還押羈留或予以保釋。


另一方面,在「隱瞞罪行的罰則」方面,(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2 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 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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