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协助窝藏疑犯是刑事罪行,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或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0 条的「协助罪犯的罚则」:
(1)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该人就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并在无合法权力依据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作为而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该人,即属有罪。
(2)如在循公诉程序审讯可逮捕的罪行时,陪审团信纳有人已犯被控告的罪行(或被控人就该控罪或会被裁断有罪的另一罪行),但裁断被控人就该罪行无罪,而陪审团如信纳该人就被控告的罪行(或该另一罪行)而言,犯第(1)款所订的任何罪行,则可裁断该人就第(1)款所订的任何罪行有罪。
(3)任何人就第(1)款所订的罪行有罪─ (a)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或 (b)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4)除经律政司司长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订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第(4)款不阻止就第(1)款所订的罪行逮捕或发出逮捕令以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将被控告该罪行的人还押羁留或予以保释。
另一方面,在「隐瞒罪行的罚则」方面,(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该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并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确保罪犯就该罪行而被检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关键性帮助的资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该资料的代价,即属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2 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虚报,内容倾向于显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倾向于对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引起忧虑,或倾向显示他有对警方的调查具关键作用的资料,因而导致任何警力的浪费,即属有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及监禁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