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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研死因結案陳詞 待陪審團商議 家屬代表律師促考慮非法被殺
發佈日期 : 2018-10-20

死者家屬到死因庭出席研訊。(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陳輝旺(65歲)六年前疑與日籍乘客因車資糾紛發生口角,警方到場調查,將懷疑打乘客的司機拘捕,陳疑不合作,遭警員箍頸扯上車,陳頸椎受傷,留院一個月後傷重不治,死因庭昨就陳輝旺的死因繼續聆訊。死者家屬一方結案陳詞時指出,警員箍着事主頸部不合常理,其行為可用「殘酷欺凌」來形容,若有人做出危險行為令人致死,等同誤殺,懇請陪審團考慮事主是非法被殺。本報法庭組報道


代表死者家屬的蘇朗年資深大律師陳詞時形容案件是悲劇,令事主不必要地失去性命。如果不是有閉路電視,單靠警方證供不會看到事實全部。警方指事主表現不合作,但片段所見,他只是站着,認為警方編作故事,警方試圖扭曲事實,事主報警時提及乘客打人,但警員單憑乘客的口供,便下結論指是事主侮辱乘客。警員對陳的態度漠視,陳在警車上坐了30分鐘才上救護車,對陳是不合理的對待。他質疑警方見到陳是個流着血的的士司機,但男籍男乘客卻是「身光頸靚」而有所偏向。


法律賦予權力不應被濫用


蘇又引述專家報告,事主受到一定外力才會導致頸椎移位,中央神經嚴重受損,形容陳輝旺受殘酷欺凌,警員當日箍着他的頸部,不合常理亦不專業,用了差劣方式將他帶上警車。若有人做出危險行為,足以令人致死,等同誤殺,懇請陪審團考慮事主是否非法被殺,為死者取回公道。警員既身為人民公僕,似乎忘記了自己的本分,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不應被濫用。


當日有份制服事主的警員、馬振康及警長羅偉民的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時就指出,誤殺的定義並非這麼簡單,提醒陪審團依據死因裁判官指引作裁決,事主是因為擦傷送院,傷勢不是警員使用武力造成,又強調當日有合理懷疑才拘捕事主,當時亦有向事主查問,對方沒有投訴被乘客打。


指研訊要還眾人一個公道


警方及消防處代表熊健民大律師結案陳詞時指研訊要還陳一個公道,但亦要還案中所有利害關係牽涉的人的公道,望陪審團可以除去有色眼鏡,公平地裁決。警員不是機械人,他們對於突發之事臨場有所偏失實屬正常,不代表他們訓練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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