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在反修例连串示威中,因警务人员进入私人屋苑和商场执法而惹起争议,结果被拒进入及留难。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向会员发出通告,指于8月15日与警方举行会议后,知悉情况,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应容许警员自由进入物业,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协助警方搜查。期间,不论有否搜查令,警员进入物业均属合法,如有需要,警方可以强行闯破任何地方。通告又说任何人协助拖延警方执行拘捕,可判处罚款及入狱。
物业管理公司协会与警方开会后,向会员发出「处理公众活动提示」,警方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3)条,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条例第50(4)条表明,为避免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在无手令下,进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于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警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条例第50(5)条清楚指出,警务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逮捕的人,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条例第63条指出,任何人士协助或意图或拖延警务人员执法,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或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员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判监禁2年。」
协会唿吁各会员公司,由于警方表示在未来会严正执法,因此协会唿吁各会员公司,因应其公司政策及个别物业地契、公契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适当处理;有需要时知会相关业主立案法团、居民组织及前线物业管理人员,切勿以身试法,妨碍警务人员执法,有需要时徵询法律意见。
#多个商场拒警入掀争议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HKAPMC)于1990年成立,并代表各会员参与政府及其他相关团体在物业管理方面之交流。协会备有监管会员的专业守则,以保障业主、住户、公众人士的权益。协会现时拥有99个公司会员,业务覆盖香港70%以上的聘任物管公司的住宅单位、各类工业和商业大厦、停车场和私人及政府设施。
自6月以来,因示威活动引起的警民冲突不断,当中警察多次走入商场、屋苑等地方执法,例如7月前进入沙田新城市商场;其后有多个商场均不予警方无条件进入,其中中环国际金融中心表明商场不欢迎警察入内,要求防线前的警员,向指挥官转达有关讯息。尖沙咀海港城更贴出告示称,「我们尽力确保场内顾客安全。除非有罪案发生,警察请勿进入。如有需要,请与我们场内职员联络。」此通告臝得连登仔的赞许,决定不进入商场。另外,深水埗黄金商场发生警民冲突后,警方要求商场索取闭路电视片段,但不获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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