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政府前日宣布推出第四轮纾困措施,当中包括让有需要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在申请分期缴付税款时,可获豁免加徵附加费。税务局昨日公布有关细节,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财政状况有问题」,包括需要提交最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摺、月结单、收支表等资料,才有机会获批分期缴税,届时才可豁免交附加费。有网民批评,分期交税本身已没甚用处,豁免交附加费更是可有可无。
对于政府的措施,不少网民均大表质疑。有网民批评,分期交税本身已没甚用处,毕竟最终还是要交税,而豁免交附加费更是可有可无,「本来交税金额已经够少,分期根本没用处,更何况说豁免交附加费,更是少得可怜」。
#附加费少得可有可无
在现行政策下,纳税人因入息或利润下降或因周转困难,而未能依期清缴税款,可申请缓缴暂缴税或分期缴税。申请分期缴税,但需要缴交迟交税款的附加费。费用方面,税务局一般会就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徵收不多于5%的附加费;在缴税限期日六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5%的附加费,会加徵不多于10%的附加费。因此,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前日公布的其中一项纾困措施,是豁免这项附加费。
简单而言,如果当事人需要缴税一万元,可省回大约5%的附加费,即大约500元,如果在缴税限期日六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5%的附加费,就再省回1,000元。
#须证明财政存在问题
税务局昨日公布相关纾困措施的申请细节,称凡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今年12月至明年间发出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则可获豁免徵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不过,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财政状况有问题」,包括需要提交过去三个月的银行月结单/存摺副本,以及过去三个月的收入及支出详情,而经营业务的人士还须提交最近三个月的管理帐目(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转状况及预测表等资料,才有机会获批分期缴税,届时才可豁免交附加费。纳税人可透过多项办法申请,包括填妥申请表格 ;亲身到税务大楼6字楼(个别人士)或7字楼(法团、合伙业务及离港个案)追讨欠税组办理;以及以书面申请。税务局设立提交申请传真号码25196757,以及专用邮箱(香港告士打道邮政局邮箱28497号),接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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