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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不滿其同性配偶不獲居屋優先繼承權 申司法覆核
發佈日期 : 2019-11-29


【本報法庭組報道】男同性戀者早前與同性伴侶於英國結婚後,在港購入居屋單位,惟丈夫因不符居屋條例下的配偶定義,未能成為聯名戶主。他昨入稟高院挑戰香港的遺產繼承法,因丈夫的配偶地位不被承認,除非他預立遺囑,否則丈夫無權自動繼承他的遺產,認為繼承法有歧視和不合理限制,要求裁定違憲。

申請人吳漢林(譯音)在入稟狀稱,他於2012年認識了現任丈夫,兩人於2017年初在倫敦結婚。他去年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馬鞍山錦豐苑一個二手單位。房委會表明只有異性配偶才會被視為「家庭成員」,可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客,但同性配偶只能以補地價解決。他認為房委會此政策違基本法,上月要求法庭撤銷有關政策。

他再度入稟稱,現行法律規定了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權的優先次序,最優先的是死者配偶,然後依次輪到子女、父母、其他親戚。如他一旦去世,丈夫將無法自動繼承其居屋單位,以及當丈夫希望從他的遺產中申請經濟援助時,法庭只能根據丈夫維持生活所需而批出援助,因兩人並非合法婚姻,不符合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法。

現行政策對同性婚姻關係作出不及異性婚姻的對待,是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則,屬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而且政策亦對他與他丈夫的個人家庭生活和財產權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因此他要求法庭裁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中對於「有效婚姻」的定義,應涵蓋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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