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陳祖為表示,香港制度設計上,有「三權分立」精神。他表示,《基本法》並沒有提出行政主導概念,亦沒有沿用「三權分立」字眼,但根據上世紀80年代基本法草委會的政治體制小組內得出的共識,特區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沒有區分由行政抑或立法機關主導,而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
陳祖為指出,即使後來北京方面沒有再用「三權分立」字眼,亦不代表《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改變。他表示,「三權分立」不代表三權平等,雖然《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較司法和立法機關大,但行政主導只是「三權分立」體制下的一個特色,並非取代了「三權分立」,亦無損三個機關權力分散,達致互相制衡的主要精神。
他表示,一直以來,學界和香港法院及香港法律界都認為這樣的分權方法就是「三權分立」,雖然這個字沒有寫在《基本法》,但同樣行政主導這個字,都沒有出現《基本法》入面。而這些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和這些三權之間的關係是否「三權分立」,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因為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有自己《基本法》章節去處理,這都不影響香港內部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係,這是所謂「橫向」的關係。
他說,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文釋法,又或者本港法院有權威解說,否則本港三個機關的權力不變。他質疑特首和官員改變說法,將影響中學教育方針,以北京說法取代《基本法》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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