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四名港人因涉嫌藏毒罪成,昨日在菲律宾被判终身监禁,究竟他们可否申请来港继续服刑。其实香港与菲律宾有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去年已经处理七宗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提出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申请,申请人年龄介乎46岁至70岁不等。
必须符合三个先决条件
现时香港与17个地区签订有关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当中包括英国、美国、澳洲及澳门等。根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特区政府可按照规定,处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请。在这些协定或安排下,于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共有35名被判刑人士被移交回香港继续服刑。
如果以1997年条例生效至本年11月来说,便有逾100人被移送返港服刑,当中最多是由泰国移交回港,余下为澳洲及美国,暂时没有由菲律宾移返港个案。
而每项移交申请必须符合三个先决条件,即特区政府、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必须同意移交,缺一不可。特区政府需要从有关司法管辖区政府,取得有关移交申请的所需文件(例如所犯的罪行及判刑资料,法律程序是否已完成等)和当地政府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移交程序。移交程序也必须在被判刑人士,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就该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并无进一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才可展开。
一般而言,政府收到港人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的求助等,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便会和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国家驻外使领馆等部门联繫,了解个案并因应个别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适切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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