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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馬道立及李國能等也被打臉 再說港法治不受損 實指鹿為馬
發佈日期 : 2020-07-07


法治源於每個人都可以向法院尋求保護的權利,保障人們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毋須擔憂受到政府妄加干預或受到財雄勢厚的人所左右,由法官公正地執行司法裁決工作。法律制訂素來嚴謹,《港區國安法》從零開始,由寫成至頒布,再至執法,速度之快,應可申請列入「健力士」紀錄大全。雖然公諸於世的時間不足2個月,但我們相信中央相關人員已閉門密密地寫,只待找個適當時機出台。《港區國安法》顛覆了香港人傳統所學習的「司法獨立」概念,而且當首任及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及馬道立發表評論《港區國安法》的意見後,公然遭到中國內地法律學者田飛龍打臉,甚至連「過氣」京官徐澤也加入筆伐行列,怎教港人相信香港法治完全不受損呢?

香港法律大致上由基本法、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組成。法治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條文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便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的法治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政府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地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原有法律得以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之法律外),從而保證法治得以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中繼續存在。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就《港區國安法》有關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發表聲明,主要是針對法案第44條涉及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的規定。聲明指出,按照《基本法》,香港法官的任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第88條),而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是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第92條)。聲明也指出,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而《港區國安法》第44條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規定,還包括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念而提出的反對原因。聲明最後重申,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任哪些法官負責等,全屬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而維護司法獨立和法治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然而,日前傳出外籍法官錢禮不獲任命之說。

此外,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發文,指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指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中央機構在特定情況下有司法管轄權,會損害司法獨立,強調行政長官不適合自行選擇法官。不過,李官的聲明換來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在報章撰文反駁,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有關安排無損司法獨立。

有一種人,喜藉着批評名人而搶風頭、搶輿論陣地;也有一種人,是貌似代表官方解讀;也有一種人,是「過氣」京官挾着餘溫,指指點點的說話,續擦存在感。究竟香港人應要如何理解徐澤和田飛龍的說話呢?

李國能是慎言而低調,並非喜月旦政事;馬道立也是靜觀其變才發言。兩人長期在司法界工作,成績有目共睹,今天有些看似權威的人士跑出來批評兩位法官,香港人感到困惑,要準確落實港區國安法,請先找權威人士統一口徑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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