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判刑】
由「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倡議發起的「佔領運動」結束近5年,核心搞手及當天走在最前線煽動群眾共9人,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裁定「公眾妨擾罪」等6項罪名成立,法官陳仲衡昨天判刑,「三子」被判監16個月,但朱耀明求情打動法官及年老,獲緩刑2年,如願免受牢獄之苦;邵家臻及黃浩銘則各被判囚8個月,而63歲「高齡人士」李永達及犯案時乃學生身份的鍾耀華則分別被判監8個月,但緩刑2年,不用入獄;年紀最輕的張秀賢則獲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法官強調,本案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和痛苦,案情嚴重,判囚關鍵是因眾被告欠公眾一個道歉。 本報法庭組報道
就第一項控罪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判處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3人監禁16個月,其中朱獲緩刑2年。第二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及鍾耀華判囚8個月,鍾獲緩刑2年,張秀賢則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項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邵家臻及鍾耀華判監8個月,鍾獲緩刑2年,張秀賢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浩銘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共2罪均判囚8個月。李永達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被判囚8個月,但獲緩刑2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刑期見表)。至於被告陳淑莊則因腦部有事需做緊急手術,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非要放棄政治信念 但不符克制要求
法官陳仲衡判刑前,大篇幅引述各被告代表呈交的英國公眾妨擾案例「R v Roberts」是不用判囚,故認為法庭不應判予本案被告監禁,但在本案,各被告的陳詞、書面陳詞及大律師求情內容均沒有表達悔意,這是判囚的關鍵。法官強調,不是指被告應該放棄自己的政治信念或訴求,但被告應對公眾承受的損害表達悔意,而公眾完全值得接受被告的悔意,但從來沒有接收到,被告所做的行為構成過份損害或不便,不符合克制的要求。
被告聲稱行為是公民抗命,即利用佔領運動爭取普選,聲言人們準備違法達義,而戴耀廷更指這是很感動的時刻。不過,法官清楚指出,他們影響眾多要上班維持生計的市民,巴士服務大受影響,所以公民抗命非犯案藉口。佔領影響的範圍及時間之廣,不是辯方呈上的案例可以比較。雖然不能夠衡量有多少人是受被告影響參與佔領,但的確群眾是在他們發出呼籲後,道路就被霸佔,警方是在被告作出煽惑行為後,才施放催淚彈。
被告呼籲後 道被阻塞 警才放催淚煙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各判囚16個月,法官指出,擔心他年紀大、身體不好,過去30年服務社會,有良好品格、是很傑出的人,坦言被朱耀明在庭上親自讀出的陳情書深深感動,故判處緩刑2年。前學聯常委張秀賢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法官考慮到他案發時,不足21歲,感化報告評價正面,判他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成為本案唯一一名判社服令。
張秀賢 鍾耀華 李永達免入獄
法官認為,應該給予犯案時是學生身份的鍾耀華一個改過機會;李永達因年長及服務社會大半生獲得肯定;邵家臻的品格良好等,均成為其他減刑因素。不過,本身有其他案底的黃浩銘則不獲任何減刑,涉及的兩項控罪總共被判囚8個月。故此,張秀賢、鍾耀華及李永達在本案毋須入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