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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 李家超回應逃犯例 逐點反駁坊間建議 強調僅政府方案可取
發佈日期 : 2019-05-08

就坊間提出五方案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司長鄭若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因大家不是案件的受害人,才
民主派召記者會回應政府的論點,楊岳橋(右三)認為
陳同佳(左)向警方承認殺害女友潘曉穎(右)。(網
陳同佳早前乘坐囚車離開高等法院。
就坊間提出五方案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司長鄭若

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引起各界關注,坊間提出多個折衷方案先處理台灣殺人案,再審議條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召開記者會,逐一反駁外界各個方案,鄭指出修訂「域外法權」有違普通法屬地原則、境外取證亦有難度,刑法更不能具有追溯力;至於「港人港審」更帶來本港根本的改變,不可輕率,強調只有政府方案可取;若拒向沒有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地方移交逃犯,亦非一貫做法。不過,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指出,現時處理兒童性侵案亦有使用域外法權,質疑為何不適用於逃犯條例,而提出「港人港審」的建制派議員亦反駁,實行上根本不存在取證困難,相反政府方案更難把關。 本報港聞部報道


現時坊間有多個處理移交逃犯的反建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及公民黨楊岳橋早前分別提出,可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容許本港法庭處理港人境外干犯謀殺或誤殺罪。鄭若驊昨日表示,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奉行屬地原則,只有全部或部分罪案在境內發生,才會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轄權,若以域外案件處理,在境外搜證亦有困難;而且將外地行為列為本港刑事罪行,條文只適用於法例生效後,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若刑法設追溯期,亦違《香港人權法案》。


若設追溯期違人權法


至於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提出的「港人港審」,鄭稱同樣不能訂立追溯期;亦可能要把逃犯條例下的46種罪類均轉換為「港人港審」的情況,對屬地原則帶來根本性的改變,不能輕率採納。鄭又強調上述方案不確切可行,明言「只有政府方案可取」。


對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提出不向未有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地方(包括內地)移交逃逃犯及加入人權保障條文,鄭反指並非港府一貫做法,因目前本港都有與未簽訂ICCPR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締結長期安排,而且,被要求移交的逃犯若認為人權受侵害,亦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


有意見認為可沿用附屬法例處理台灣殺人案,李家超表示假設有被通緝的恐怖分子來港,有司法區要求本港協助拘捕,港府就要先刊登憲報,公開移交協議及案情,會令通緝犯知悉,最終令外地對香港失去信心,也令罪犯逃之夭夭。亦有意見要求先處理台灣殺人案,再研究堵塞漏洞,李稱本港已「鴕鳥」22年,「假設你是下一個受害者,你會反問為何政府再容許事情發生」,因此希望能盡快到立法會務實討論,形容在記者會上交代並不理想。


李重申,當年並非刻意將中國內地剔除條例之外,只是回歸時沒有包括中國的引渡法例作本地化立法,李又稱一般市民根本毋須理會修例,而且香港沒出版限制,亦沒有政治罪行,若行為在港不屬犯法,就不屬兩地同屬犯罪原則,不會被移交。


民主派議員提質疑


不過,楊岳橋表示目前港府在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都有域外法權,已有3宗案曾交回香港審理及定罪判刑,取證只不過是技術問題,反問為何性侵案可行,移交逃犯就不可行。楊又稱其與政府方案同屬程序上改變,質疑為何政府修訂就擁有追溯力,批評政府態度「唯我獨尊」,無助消除港人對內地司法制度的疑慮。


田北辰指出,政府無力反駁其「港人港審」建議,認為方案深得民心,田建議可先刪除逃犯條例的地域限制,處理台灣殺人案,之後再就「港人港審」立法,故不存在處理不到台灣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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