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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自己免被撞倒 向車開槍無可厚非
發佈日期 : 2019-05-13

房車司機突踩油衝前,吳保新發口頭警告無效,向車連
進入停車場不足一分鐘,準備拍卡駛出,吳保新擬截查
房車司機突踩油衝前,吳保新發口頭警告無效,向車連
進入停車場不足一分鐘,準備拍卡駛出,吳保新擬截查

【特稿】


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一是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之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三是平息騷亂或暴亂。


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


任何使用武力的原則,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至於武力使用層次是指一連串緊密連繫兼可增減的武力使用程度,而使用甚麼武力,須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人員所判斷的威脅程度和人員本身的能力。當警務人員面對致命威脅的時候,例如被人意圖毆打而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可以使用最高的武力程度,即是使用槍械。


警隊的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盡量避免傷及途人,故在人多地方建議不應使用槍械。警務人員應瞄準特定的目標人物開槍,例如不主張警務人員向行駛的車輛開槍,因有機會令車輛失控而增加傷亡危險,但亦要很視乎警員的臨場判斷。因為若警務人員向車輛開槍,是保護自己免被車撞倒,開槍則無可厚非。


任何警務人員一旦開槍,必須在24小時完成有關報告,說明開槍目的及過程,並呈交警務處處長評審。若警員不當使用槍械,會受到紀律處分,嚴重者更會被民事或刑事起訴。


近兩年第五宗警員開槍


翻查資料,今次是近兩年來的第五宗涉及警務人員開槍的案件。今年3月16日,油麻地新填地街、北海街交界的佳寶超級市場,一名男子持刀襲擊超市經理,衝鋒隊人員警告不果,向疑犯開槍,疑犯中槍倒地,送院後證實不治。2018年11月7日,一名西九龍總區機動部隊女警在深水埗港鐵站內,開槍制服一名揮舞鎅刀的男子。


同年8月30日,警方追截一輛懷疑失車時,疑犯在大埔林錦公路棄車,並登上一輛接應私家車。該私家車企圖撞向一名警長,警長向私家車開槍,私家車逃離,無人受傷。同年7月31日,屯門警區反黑組探員在置樂花園附近調查一宗連環刑事毀壞案件時,疑犯激烈反抗,有人企圖用車撞向警務人員,警員警告不果後向車上兩人連開兩槍,一名男子右腳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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