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遭否決立法會補選提名資格後提出選舉呈請,昨日獲判勝訴。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選舉主任判斷周庭不符合有關要求時,無給她機會解釋,或反駁選舉主任掌握的證據,違反自然公義和程序公正性,同時宣布在補選中勝出的區諾軒不是妥為當選。
申請人為周庭,答辯人為時任選舉主任鄧如欣和當選議員區諾軒。2018年1月27日,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裁定香港眾志周庭提名無效,同日區諾軒遞交提名表格正式參選港島區補選,代表民主派以替補周庭出選2018年香港立法會補選。同年3月11日的補選日,區諾軒獲137,181票取得議席。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要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的要求,不只是簽署一份聲明便能滿足,選舉主任的職責便是要確認候選人的聲明是出自真誠。即使選舉主任認為,有明顯證據指周庭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她仍然必須給予周庭機會作出解釋,以及嘗試說服選舉主任改變決定,此等權利是一個重要的程序保障,不應輕易被取締。
#非緊急至需即取消資格
根據案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有關被禁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呈請被駁回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區慶祥頒下的書面裁決,曾經指出選舉主任雖然有權裁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符合參選資格,但必須給予參選人有辯解機會,才能拒絕他人參選。再者,法官看不到選舉主任有何緊急性,需在未待周庭回應前,就立刻取消其參選資格。
不過周家明稱,即使選舉主任給予周庭一個機會解釋,選舉主任很大機會,基於與「一國兩制」的原則不相符而拒絕,但認為這應由選舉主任自行決定。法官裁定周庭選舉呈請得直,同時宣布區諾軒並非妥為當選,周庭或其他候選人亦沒有因此妥為當選。政府敗訴,要兼負周庭的三分之二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