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警方今次以實彈擊中示威者,坊間將討論焦點集中在近距離是否應該開槍。據了解,距離遠近不是警方決定開槍的考慮因素。據悉,距離愈近反而愈符合警務人員開槍條件,因為近距離反映警員生命受到威脅,而且能增加命中的機會,反而遠距離可以有其他選擇,例如迅速離開現場。
事發時,該名在荃灣開槍的警務人員左手持長柄的防暴槍,右手則早已亮出配槍,並予以警告,但從網上流傳片段可見,示威者當時已近距離以鐵通擊向警員持配槍的右手。據了解,由此可見,警察當時不可能在短時間兼短距離下收回配槍,再取出胡椒噴劑或警棍制服示威者,而左手把持的長槍,亦只適合較遠距離使用。據悉,示威者以鐵通打向警員持配槍的右手,一旦擊走配槍,意味示威者有可能搶警槍,而且同一時間已有一名警務人員倒在地上遭多名示威者狂毆,故該警員別無選擇下只能開槍。
#近距離可用武器不多 危急只有配槍
據了解,如果警務人員與當事人存在一定距離,則不一定需要開槍,因為警察能在遠距離有更多處理事態的選擇,包括快速離開現場等,相反近距離遇襲,代表生命受威脅,而且距離愈近反而愈符合警務人員開槍條件,因為能增加命中機會。
翻查《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列明,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不過,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