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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同性伴侣申公屋遭拒覆核胜诉
发佈日期 : 2020-03-05


【本报法庭组报道】一对香港男同性恋者前年初到加拿大结婚,返港后以夫妇名义向房委会申请公屋,房委会以两人关係并不符合已婚定义为由而拒绝,因妻子必须是女性。其中一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质疑房委会拒绝其申请是性倾向歧视,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并推翻房委会拒他们申请公屋的决定,本案是首次有同性恋者就公屋政策寻求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男同性恋者胜诉兼得讼费,房委会的做法确令同性与异性「夫妇」存在不同待遇,有违公平原则,下令房委会重新审批有关申请。

房委会指出,根据既定政策,就一般家庭的公屋申请而言,申请者与家庭成员的关係,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係,必须为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基于「husband and wife」(丈夫与妻子)的定义,房委会不接受申请人及其同性配偶的公屋申请。根据记录,房委会目前只曾接获此宗案件的同性配偶的公屋申请,并未有接获其他同类申请。房委会称,由于需详细研究判词并就法庭的判决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现阶段难以估计判决对公屋需求的影响。

#暂难估计对公屋需求影响

申请人Nick Infinger发声明表示,裁决反映香港部分政策带有歧视及违宪,反问政府何时会修补政策漏洞,以及制定禁止歧视同性恋者群体的法例。

Nick Infinger现年27岁,前年1月与同性伴侣在加拿大註册结婚,两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他们于前年3月透过律师发信到房署,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房委会同年9月发信回覆称,申请人和另一名男子在申请表填写该男子为其「丈夫」,但申请须知指明:「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关係,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係,必须为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丈夫」为「已婚的男子」,而「妻子」则为「已婚的女子」,因此申请人和该男子的关係,并不属于申请须知中所指的「夫妇」,所以拒绝其接纳其申请。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出,公屋政策其中一个目的是鼓励异性伴侣组织家庭,但目前未能获知有多少合资格已婚同性伴侣能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已婚同性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与没有子女的异性家庭的住屋需要比较,两者并无分别,不认为当批准这类人士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后,会影响房委会的行政效率。

#考虑是否构成不公或歧视

周官引述终审法院的判例,重申法庭必须保护传统异性婚姻价值及其立法原意,但在考虑配偶的经济权益时,不一定与这立法目的有着合理的关係。终院过往在考虑到一些涉及同性配偶可享权益的申请时,亦须考虑是否涉不公或歧视的情形。本案中,政府其中一个论点提到房屋资源有限,及传统婚姻家庭会生儿育女等,故须作出选择,惟法官认为政府未有确实数据证明,到若准同性配偶申请公屋,会对轮候时间等做成重大影响。

虽然为异性伴侣家庭提供足够房屋资源,对未婚异性情侣的婚姻规划,及生育计划的夫妻而言有正面影响,而拒同性伴侣申请公屋,的确会增加异性夫妇可获分配的机会,但这情况下,便会出现同性与异性伴侣存在不同的待遇,故认为房委会的做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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