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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同性伴侶申公屋遭拒覆核勝訴
發佈日期 : 2020-03-05


【本報法庭組報道】一對香港男同性戀者前年初到加拿大結婚,返港後以夫婦名義向房委會申請公屋,房委會以兩人關係並不符合已婚定義為由而拒絕,因妻子必須是女性。其中一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房委會拒絕其申請是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並推翻房委會拒他們申請公屋的決定,本案是首次有同性戀者就公屋政策尋求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男同性戀者勝訴兼得訟費,房委會的做法確令同性與異性「夫婦」存在不同待遇,有違公平原則,下令房委會重新審批有關申請。

房委會指出,根據既定政策,就一般家庭的公屋申請而言,申請者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基於「husband and wife」(丈夫與妻子)的定義,房委會不接受申請人及其同性配偶的公屋申請。根據記錄,房委會目前只曾接獲此宗案件的同性配偶的公屋申請,並未有接獲其他同類申請。房委會稱,由於需詳細研究判詞並就法庭的判決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現階段難以估計判決對公屋需求的影響。

#暫難估計對公屋需求影響

申請人Nick Infinger發聲明表示,裁決反映香港部分政策帶有歧視及違憲,反問政府何時會修補政策漏洞,以及制定禁止歧視同性戀者群體的法例。

Nick Infinger現年27歲,前年1月與同性伴侶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兩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他們於前年3月透過律師發信到房署,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房委會同年9月發信回覆稱,申請人和另一名男子在申請表填寫該男子為其「丈夫」,但申請須知指明:「申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丈夫」為「已婚的男子」,而「妻子」則為「已婚的女子」,因此申請人和該男子的關係,並不屬於申請須知中所指的「夫婦」,所以拒絕其接納其申請。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公屋政策其中一個目的是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家庭,但目前未能獲知有多少合資格已婚同性伴侶能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已婚同性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與沒有子女的異性家庭的住屋需要比較,兩者並無分別,不認為當批准這類人士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後,會影響房委會的行政效率。

#考慮是否構成不公或歧視

周官引述終審法院的判例,重申法庭必須保護傳統異性婚姻價值及其立法原意,但在考慮配偶的經濟權益時,不一定與這立法目的有著合理的關係。終院過往在考慮到一些涉及同性配偶可享權益的申請時,亦須考慮是否涉不公或歧視的情形。本案中,政府其中一個論點提到房屋資源有限,及傳統婚姻家庭會生兒育女等,故須作出選擇,惟法官認為政府未有確實數據證明,到若准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會對輪候時間等做成重大影響。

雖然為異性伴侶家庭提供足夠房屋資源,對未婚異性情侶的婚姻規劃,及生育計劃的夫妻而言有正面影響,而拒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的確會增加異性夫婦可獲分配的機會,但這情況下,便會出現同性與異性伴侶存在不同的待遇,故認為房委會的做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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