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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狂掃756物業 免印花稅或高達2億元
發佈日期 : 2020-04-21


【本報記者報道】中聯辦過去多次狂掃香港物業,「香港眾志」昨天發表《中聯辦十八區私竇大起底》研究報告,指中聯辦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的物業,截至去年2月28日至少有757個,涵蓋住宅、辦公室、商舖、車位。由於中聯辦一直被港府視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故此,中聯辦及其子公司在港購買物業,可根據《印花稅條例》獲豁免印花稅,初步估算免交高達2億元的印花稅。由於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登場後,自行釋法兼擴權,宣稱港澳辦及中聯辦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港人怒轟指中聯辦在港購入的物業不應獲豁免印花稅,港府應該立即追討。

香港眾志昨日發表佈調查結果,揭示中聯辦在港持有的物業總數達757個,過去五年政府曾豁免中央駐港機構及其子公司1.24億稅項。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質疑,中聯辦刻意隱瞞購入物業及人手增長,以「影子政府」的手段進一步蠶食香港的高度自治。

#羅冠聰憂蠶食港高度自治

香港眾志發表《中聯辦十八區私竇大起底》,調查透過媒體報道、地產交易平台、屋宇處百樓圖、土地註冊處及公司查冊,估算截至2019年2月28日,中聯辦在港持有757個物業單位,其中住宅佔722個,遍佈於全港各區,物業總值近34億。

羅冠聰表示,住宅物業中近八成(566伙)皆為由中聯辦人員出任股東的「新民置業」持有,而中聯辦實質持有的有156伙,當中不少為兩房或以上單位,若以「一房一員工」估算,編制可達1,363人。羅質疑中聯辦刻意隱瞞購入物業和人手增長的活動,以「影子政府」進一步加強操控本港事務,「呢個係香港高度自治被蠶食嘅例證。」

調查亦發現,政府過去五年共豁免中央駐港機構及子公司1.24億購買物業印花稅。根據現行《印花稅條例》第41條及第52(1)條,政府會以公帑減免或豁免中聯辦或其子公司購買物業的印花稅。羅冠聰指出,翻查立法會文件,政府沒有就何謂「子公司」訂明指引及監管守則,令人懷疑中聯辦是否獲得特別待遇,或炒賣物業圖利。

#報告交美國國務院制裁之用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表示,中聯辦自2014年起高調介入香港事務,以實現其擴張計劃,並於同年購入137伙單位,若減去同期賣出的20個物業單位,增幅達23%。他舉例中聯辦曾購入單位,以低價用作民建聯南區支部辦公室,質疑「不如買晒全部物業豁面稅項比民建聯用。」香港眾志將會提交此報告予美國國務院、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及英國國會「跨黨派國會香港小組」。

翻查立法會文件,可見在過去10個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在港購買的物業,有99個獲豁免印花稅,豁免金額合共2.1億元。稅務局資料顯示,中聯辦在2011-12年度購入5個在觀塘的物業及1個在中西區的物業獲得印花稅豁免,合共5230萬元;中國商務部有8個物業獲豁免360萬元;其餘88個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購入的物業,合共獲豁免1.54億元。

#財經局:一半物業在中西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由2015至16年的財政年度至上個財政年度,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一共在香港購買70個物業而獲豁免印花稅,涉及約1.5億元,約一半物業在中西區,其餘在沙田、九龍城及觀塘。另外,商務部亦曾購買8個物業,獲豁免繳付360萬元印花稅。



局方表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需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有關豁免並無附帶條件。局方說,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特區政府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其繳交相關印花稅,原則和第41條一致。豁免安排主要視乎申請者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物業用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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