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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惠寧「僭建權力」 泛民稱中聯辦無權監督特區施政
發佈日期 : 2020-04-21


【本報記者報道】政府發新聞稿修訂,指中聯辦並非《基本法》22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民主派議員形容政府「跪低」,指中聯辦無權監督特區政府施政。有份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中聯辦不受22條規管。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稱:「裡面清楚列明中聯辦的角色、工作、職責,當中並沒有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所以所謂『監督』只是『僭建』。新華社香港分社既是新聞機構、也是中國國務院屬下一個駐港機構,駐港機構而已,它不是國務院本身。所以同一套邏輯,今天中聯辦必然也只是中央人民政府轄下一個機構,也是轄下一個部門,因此必然受制於《基本法》第22條。」

#港府3改新聞稿 聶德權Fb致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昨晚在facebook發帖分享相關新聞稿,就上周六發出的新聞稿出錯,需要再發稿更正和解釋,令信息混亂及產生誤解表示深感抱歉。

政制局就政府在上周六和周日(18日和19日)有關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最近談話發出3篇新聞稿引起混亂,再作解釋。

當局指,本月18日下午發出第一篇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的新聞稿,因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遂於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2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

當局表示,隨後在本月19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13條和第14條設立。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當局指出,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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