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大律师公会昨日发声明,就「港版国安法」提出四点关注,认为《基本法》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或不属于自治范围的内容,而草案已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特区自行立法,明言人大常委看来并没有权力将「港版国安法」纳入附件三。大律师公会表示,人大常委短期内为香港特区制定「港版国安法」的消息,引起本地及国际社会的极度不安。
声明指出,草案无保证「港版国安法」会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没有出公众谘询,形容是史无前例。草案提及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是否受香港法律规管、是否有执法权力等问题,仍是非常含煳不清。草案更提及「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令人产生司法机关现正或将会被指示如何判决的观感。
大律师公会发出的声明当中,引述《基本法》第18(3)条规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基本法》第23条指明,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草案建议的「港版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因此,人大常委看来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声明指出,草案没有保证人大常委制定的《香港国安法》将会或需要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而该公约内谈及的权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其中一位永久会员,安理会重覆强调所有关于国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特区政府2003年尝试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时,当时社会已有真诚及广泛的担忧该23条草案,会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特区政府曾作出广泛谘询,并在激烈的公众反对下撤回23条草案。今次草案建议「港版国安法」以特区政府公佈而非经立法会立法实施,草案并没有保证在公佈前会作出公众谘询,是史无前例的,公众理应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他们权利及义务的法例。
另外,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梁家杰形容,立法过程是「黑箱作业」,不受立法会规范,相信「港版国安法」是《基本法》23条的「加辣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