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大律师公会再一次就「港版国安法」发声明,重申条文及其内容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则处理,立法应清楚列明罪行的元素,例如哪些行为将被禁止及有关的犯罪意图,同时不应具追溯力。公会强调,「港版国安法」不应与其他在香港自行通过本地立法的条文有区别。
声明表明,之前已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港版国安法」表达关注,指出此举会引起对本港宪制体系造成冲击的疑虑,「有关疑虑至今尚未释除」,而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公会期望立法必须保障「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
声明指出,即使「港版国安法」是透过《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被纳入附件三,但香港法院就法例的解释和应用,应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辖权,同时不应规定只容许中国籍法官审理。另外,由于法例的罪行性质严重,被告人应该有权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有关罪行的检控,应严格按照本港刑事程序处理。与讼方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包括有权假定无罪、有权获得免费法援、有权提出上诉等。
#要求设立日落条款
大律师公会认为,中央如果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必须根据及遵从《基本法》第22条规定进行,有关机关人员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并不应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豁免权。公会同时要求,「港版国安法」应在香港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