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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疑错引8.31太子站事件
发佈日期 : 2020-07-02

陈淑庄批评,《港区国安法》彻底凌驾《基本法》。
郑若骅昨午在记者会上回应张晓明的言论。
张晓明怀疑错引8.31太子站事件,解释涉及煽动的
陈淑庄批评,《港区国安法》彻底凌驾《基本法》。
郑若骅昨午在记者会上回应张晓明的言论。

【本报记者报道】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昨日引用例子,举例称去年8月31日太子站,警务人员驱散示威者,有人造谣发生打死人,将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警方,或者针对中央政府,造成恶意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有后果。不过,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9条,仇恨中央及特区政府行为是为了:一、外国或境外势力刺探国家安全情报或秘密,二、请求外国境外机构、人员,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指示或控制、资助而煽动仇恨,才能入罪。换言之,犯罪目的为了外国或境外干预及介入,才能入罪。

张晓明昨日在国务院记者会上表示,《港区国安法》立法尽量吸收普通法制度,包括参考《刑事罪行条例》中煽动罪。他举例说,通过造谣方式来引起全社会对政府某种仇恨及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有后果说:「类似去年修例风波当中,我印象比较深的,突然造了个谣,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的指向警方,子虚乌有的事情;或者针对中央、恶意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有后果。」

不过,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根据该条控罪,必须证明被告与外国与境外组织或有所谓联繫及勾结,认为张晓明引用8.31太子站例子,超越普通法律师的一般理解。

郑若骅:引起憎恨须有2大类前提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昨午在记者会上回应张晓明的言论时,承认《港区国安法》下引起憎恨中央及香港政府控罪有两大类前提,一是为外国组织或个人收买国家安全机密,或请求外国及境外、串谋或实施境外人士指示,「所以不要只看后面憎恨的行为,要整个条文看」。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四节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29条列明:「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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