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一名律師行文員藉詞邀請女模特兒到酒店試鏡騙財騙色,早前罪名成立,被判囚36個月。庭上揭發被告過往曾涉多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的案底,但今次因拒絕提供指模,令刑事紀錄未有更新,法官判刑時缺乏量刑參考,要求警方及控方代表再到庭解釋。律政司署理副民事法律專員陳海翔昨天在庭上解釋,《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權力提取指模,若遇上被捕人士拒絕合作,可使用「一定武力」提取。陳指出,因本案的警員欠缺經驗所致,警方已訓斥相關警員,並發出內部便箋提醒落實執行,相信同類事情不會再發生。
被告唐家樂(31歲)被控於2018年10月22日在銅鑼灣新會道迷你酒店某房間,偷取女子X的5,000元,並於同日在該房內非禮X。他在審訊期間,已承認兩項虛假文書罪,即訛稱自己為餐廳東主,以購買勞工保險為由騙取1.2萬元,本周二(1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盜竊罪及非禮等罪成,判囚36個月。法官葉佐文早前向控方索取被告最新的刑事紀錄作量刑參考,但控方回覆指因被告拒絕提供指模,故系統未能更新紀錄,葉官聞言直斥是漏洞,並指被告過往曾涉多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的案底,指他是慣犯。
被告還押懲教看管時拒供指模
署理副民事法律專員陳海翔昨天到庭解釋,指警方可根據《警隊條例》第59(5)條行使相關權力。《警隊條例》第59(5)條指出,任何人因某項罪行被定罪,警務人員可向其取得或安排他人向其取得該人的全部或任何鑑別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是否已由處長管有,處長可保留如此取得的鑑別資料,除非及直至該項定罪經上訴而撤銷為止。
陳海翔表示,雖然根據《警隊條例》,警方獲授權可在拘捕疑犯後套取指模,但本案被告被捕時,正由懲教署關押,警方要求索取指模不果。他指出,警方會發出內部便箋提醒所有警員,如懲教人員看管的被捕人士拒提供指模,警員可用「一定武力」套取指模,並會從即日起切實貫徹執行,相信相同情況不會再出現。
如拒依從違「抗拒警務人員」罪
陳海翔強調,制度無問題,相信日後警員依據第59(5)條行使權力,提醒被捕人士若拒提供指模,或會干犯「抗拒警務人員」罪;若被捕者拒絕依從,就會使用武力要他提供指模,這樣便不會出現「老鼠拉龜」的情況,事實上,警方早於廿年前已曾就此索取過法律意見。
資料顯示,指紋紀錄分成「十指指紋」及「隱藏紋印」。「十指指紋」是指以油墨塗在被定罪人士的10隻手指上所印取的指紋;「隱藏紋印」是從罪案現場或證物上收集的紋印。此外,指紋系統資料庫亦會暫時儲存等候審訊的被捕人士的「十指指紋」。當這些人士被釋放時,有關的指紋亦會被銷毀。
指紋系統為刑事司法體系的所有終端用戶提供中央指紋服務,可以確定有關人士的身份和犯罪紀錄。為了協助法庭判處刑罰,所有執法機關一向均需提供一份關於被定罪者的完整犯罪紀錄。利用指紋系統進行搜尋,以及翻查相關的犯罪紀錄(如適用)有助提供所需的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