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一名律师行文员藉词邀请女模特儿到酒店试镜骗财骗色,早前罪名成立,被判囚36个月。庭上揭发被告过往曾涉多项与不诚实罪行有关的案底,但今次因拒绝提供指模,令刑事纪录未有更新,法官判刑时缺乏量刑参考,要求警方及控方代表再到庭解释。律政司署理副民事法律专员陈海翔昨天在庭上解释,《警队条例》赋予警员权力提取指模,若遇上被捕人士拒绝合作,可使用「一定武力」提取。陈指出,因本案的警员欠缺经验所致,警方已训斥相关警员,并发出内部便笺提醒落实执行,相信同类事情不会再发生。
被告唐家乐(31岁)被控于2018年10月22日在铜锣湾新会道迷你酒店某房间,偷取女子X的5,000元,并于同日在该房内非礼X。他在审讯期间,已承认两项虚假文书罪,即讹称自己为餐厅东主,以购买劳工保险为由骗取1.2万元,本周二(18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盗窃罪及非礼等罪成,判囚36个月。法官叶佐文早前向控方索取被告最新的刑事纪录作量刑参考,但控方回覆指因被告拒绝提供指模,故系统未能更新纪录,叶官闻言直斥是漏洞,并指被告过往曾涉多项与不诚实罪行有关的案底,指他是惯犯。
被告还押惩教看管时拒供指模
署理副民事法律专员陈海翔昨天到庭解释,指警方可根据《警队条例》第59(5)条行使相关权力。《警队条例》第59(5)条指出,任何人因某项罪行被定罪,警务人员可向其取得或安排他人向其取得该人的全部或任何鑑别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已由处长管有,处长可保留如此取得的鑑别资料,除非及直至该项定罪经上诉而撤销为止。
陈海翔表示,虽然根据《警队条例》,警方获授权可在拘捕疑犯后套取指模,但本案被告被捕时,正由惩教署关押,警方要求索取指模不果。他指出,警方会发出内部便笺提醒所有警员,如惩教人员看管的被捕人士拒提供指模,警员可用「一定武力」套取指模,并会从即日起切实贯彻执行,相信相同情况不会再出现。
如拒依从违「抗拒警务人员」罪
陈海翔强调,制度无问题,相信日后警员依据第59(5)条行使权力,提醒被捕人士若拒提供指模,或会干犯「抗拒警务人员」罪;若被捕者拒绝依从,就会使用武力要他提供指模,这样便不会出现「老鼠拉龟」的情况,事实上,警方早于廿年前已曾就此索取过法律意见。
资料显示,指纹纪录分成「十指指纹」及「隐藏纹印」。「十指指纹」是指以油墨涂在被定罪人士的10只手指上所印取的指纹;「隐藏纹印」是从罪案现场或证物上收集的纹印。此外,指纹系统资料库亦会暂时储存等候审讯的被捕人士的「十指指纹」。当这些人士被释放时,有关的指纹亦会被销毁。
指纹系统为刑事司法体系的所有终端用户提供中央指纹服务,可以确定有关人士的身份和犯罪纪录。为了协助法庭判处刑罚,所有执法机关一向均需提供一份关于被定罪者的完整犯罪纪录。利用指纹系统进行搜寻,以及翻查相关的犯罪纪录(如适用)有助提供所需的纪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