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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系統惡搞未必違法 須取決於犯案動機
發佈日期 : 2020-08-31


【本報記者報道】當局將三宗懷疑盜用他人個人資料預約的個案,交由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處理。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恒表示,任何人如沒有取得同意下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即屬違法,若發現有此惡意行為,當局將展開執法行動。據了解,究竟目前政府接獲的8宗冒認身份投訴,其中3宗交警方調查,個案能否列刑事罪行,最視乎犯案動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在對方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是刑事罪行。有否干犯法例取決於登記人士的動機,據了解,預約姓名與身分證號碼不符,例如惡搞輸入表達政治訴求的用字,不算犯法。


#僅屬惡搞亂填名 若沒癱瘓系統料不犯法


有市民涉嫌被他人盜用個人資料作預約,如果為他人預約的動機,是出於善意幫忙登記,則不屬違法。然而,如果有人刻意利用起底網站展示的個人資料進行預約,目的是令對方失去檢測機會,則可能干犯「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此外,個人資料必需要為合法目的而收集,起底平台收集資料屬非自願公開,亦違反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原文寫明「任何人有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及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的立法原意,是針對電腦駭客而製定,指侵入別人的電腦,並竄改或偷取資料,而非用以指控任何以電腦干犯的罪行。


#如利用「起底」資料登記 違法機會極高


律政司過去常用這罪用以檢控任何使用電腦,或智能電話相關的罪行,除電腦黑客類的案件外,亦有用於手提電話偷拍裙底春光、電腦散播具挑釁性言論,以及在網路上號召市民參與可能非法的政治社會運動等。幾乎函蓋所有用電腦,或類同儀器如電話干犯的罪行,亦因函蓋範圍廣,早有資訊科技界人士質疑控罪的使用範圍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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