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警察國家安全處指「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而煽動罪是「六七暴動」後的產物。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名譽大律師陳文敏表示,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在回歸後久未動用,直至今年3月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才首次使用,有關法例的條款和門檻問題引發議論。
回歸後無用 現引用較諷刺
陳文敏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自1967年暴動後應再沒引用有關條例。這條例是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形容今次引用這條例是比較諷刺。
陳文敏表示,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他又說,有關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他說,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甚至可能已達到能夠以行動宣示有關意圖,包括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有關罪行。他認為,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下,絕對可以作出批評,過往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界定亦相當寬鬆。他反而擔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湯家驊:法律非不容許以言入罪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單單批評政府無能或處事不當,較難達致犯罪門檻,不過一如藐視法庭罪,倘若相關用詞較極端,並屬於持續詛咒,或達致犯罪門檻。湯表示,很多人以為法律不容「以言入罪」,但他指一些言論亦觸犯刑事罪行,例如誹謗,以及上述提到的藐視法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