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07月 31日
星期四
   | 气 温 : 29 度
搜寻新闻
繁体中文
即时新闻 视频新闻 要闻港闻 社 评国际两岸 财 经 娱 乐 体 育 马 经 副 刊 昔 日

陈文敏:容易变成「以言入罪」
发佈日期 : 2020-09-07

汤家骅
陈文敏
汤家骅
陈文敏

【本报记者报道】警察国家安全处指「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的发表煽动文字,而煽动罪是「六七暴动」后的产物。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名誉大律师陈文敏表示,根据过去数十年的普通法判例,为免因这类罪行门槛太低而缩窄言论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关文字要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构成有关罪行,否则很容易变成「以言入罪」。

《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在回归后久未动用,直至今年3月拘捕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才首次使用,有关法例的条款和门槛问题引发议论。

回归后无用 现引用较讽刺

陈文敏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自1967年暴动后应再没引用有关条例。这条例是针对当时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针对当时有共产党成员在港散布消息的行为及活动,形容今次引用这条例是比较讽刺。

陈文敏表示,根据过去数十年的普通法判例,为避免因这类罪行门槛太低而缩窄言论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关文字要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构成有关罪行,否则很容易变成「以言入罪」。他又说,有关条例范围很阔,煽动文字受人诟病,过往有人曾提出应收窄这条例,以免会被滥用。

他说,如果要作出检控,法院应阐释条例所指的藐视、憎恨等定义;但在考虑言论自由,包括人权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会採纳较高的尺度及标准,甚至可能已达到能够以行动宣示有关意图,包括涉及暴力的情况下,才可构成有关罪行。他认为,一般来说,在言论自由下,绝对可以作出批评,过往法院对言论自由的界定亦相当宽松。他反而担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论自由,忧虑是否已步入警察执政时代,令社会的自由空间收窄。

汤家骅:法律非不容许以言入罪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单单批评政府无能或处事不当,较难达致犯罪门槛,不过一如藐视法庭罪,倘若相关用词较极端,并属于持续诅咒,或达致犯罪门槛。汤表示,很多人以为法律不容「以言入罪」,但他指一些言论亦触犯刑事罪行,例如诽谤,以及上述提到的藐视法庭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