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天會見傳媒工作時,強調不是以《港區國安法》來拘捕譚得志,而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令公眾感到混亂。據了解,此乃警隊一貫工作做法,案件起初交哪部門或組別負責調查後,縱使最後蒐證發現不屬於原擬引用的法例,但礙於對案情的掌握,仍然會由相關人員繼續進行調查或拘捕工作,極少中途轉交他組。
李桂華昨天引述《港區國安法》第3條指出,國安處可根據國安法以外的其他法例執法。李補充,案件雖然暫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但仍會由國安處繼續跟進調查。
據悉,雖然一開始是屬於國安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但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指用另一條例比較好,警方一貫做法都會繼續由同一隊負責處理。 因為同一隊的人員會對證據及調查比較熟悉,交給另一隊會比較亂。 |